中国公司实践在很大程度上是国企改制的实践,这是转轨型国家必然的走向,而国有企业固有的管理理念和模式与
公司法要求的差距是很大的。已经实行了五十多年的传统不是仅靠一纸法律就能够改变的,传统力量是强大的,也是根深蒂固的。国有企业的领导机制、决策机制、财产机制、人事机制和监督机制都不同于
公司法的机制。
市场转轨本身就很不容易,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主体转轨(公司转轨)当然就更不容易了。因此,没有市场的真正转轨也难有公司的真正转轨。市场经济中国家力量控制范围的大小必然决定公司经营中国家力量控制的大小。国有企业改制后仍然保持强大的国家干顶和决策力量,也就不可能造就一个真正的
公司法的公司机制,就犹如嫁接后的果实必然保留原来的基因一样,嫁接后也可能创造一个新的更优越的果实,但也可能是一种变昧的、四不像的果实。要使
公司法得到认真贯彻,只有真正完善国企的改制,而不要虚有改制之名而无改制之实。这是第二个担忧和希望。
中国公司实践的二十年历史是在很不完善的市场环境下走过来的。一个不成熟的借贷市场、证券市场和交易市场是不能造就成熟的公司的。
诚信的缺失和商业贿赂的盛行则是中国市场肌体上的两个毒瘤。当
公司法修改高唱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更加自由地准入时,商业信用和交易信用的缺失会使其失去立法的原有宗旨。资本信用要求的降低恰恰需要商业信用、交易信用的提高。如果两者同时降低会给社会带来灾难性后果。当
公司法修改高唱公司必须遵守法律、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时,如果公司到处都用商业贿赂来打开市场之门、获取机会,那么再好的
公司法也只能是纸面上的法律。
不切除中国市场肌体上的这两个毒瘤,公司是不可能健康成长的,
公司法也就不可能真正得到贯彻和实施。在被毒害污染的土壤上结出来的果实只能是畸形的、变态的,甚至是有毒的。这是第三个担忧和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