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起诉司法部”折射司法考试制度缺陷
钟凯
【关键词】司法考试 程序正义
【全文】
对于司法考试来说,今年是一个不同寻常的年份。司法考试公布分数以后,一些考生利用网络资源对自己的成绩提出了异议,其中,作为全国司法考试的知名论坛法专在线成了这些考生的主要发挥舞台之一。在这个论坛上,形成了一股质疑有关部门的浪潮,有的考生甚至建议成立维权组织,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这样的背景下,近日20名没有通过考试的研究生采取了联名起诉的实际行动,他们诉称,部分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卷四(主观题)得分畸高,有“人工加分”的嫌疑,于是请求法院确认司法部对2006年司法考试考生考试分数,特别是第四卷进行分数数据处理的行政行为违法,重新批改第四卷等。目前,北京市二中院已收到起诉书,但尚未决定是否立案。
这些考生的主张是否存在站得住脚的法律理由已经不再重要,他们起诉行动的本身已经体现出一定的法治价值。但令人遗憾的是,与理性维权的考生相比,一些考生因缺乏冷静,陆续在法专论坛上发表了许多谩骂有关机关的帖子,并愈演愈烈,致使这个学习交流型的论坛逐步演变成攻击谩骂的“根据地”。本文对此不愿多加置评。笔者目的,仅在于指出起诉事件所反映出的当前司法考试制度之若干流弊。
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考试出现如此异象并非源于今年,毋宁说今年只是各种弊端集中爆发的时点而已。从实体角度说,人们会倾向于指责考生刹羽考试的主观因素(如能力、努力程度等),面对这种指责,那些异议考生通常百口莫辩。然而现代程序正义观认为,程序公正能够最大程度地吸收利益相关方的质疑与不满,当一个合理的程规能够为人们提供信服的证据、根据或理由,实体上的事实就算被忽略,也绝不会出现如此大范围的质疑与不满。富勒甚至说,“一致性和善之间的联系比它与邪恶之间的距离更近”。[1]它的意思是,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一个程序不公的制度,很难想像它能够实现实质的公平。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在程序上恰恰存在着诸多的瑕疵,仅择其主要方面而言:
缺陷一:卷四主观题命题不合理。按照目前司法考试的命题方式,所谓主观题,仅指卷四的分析论述题,而卷四的其他题目,虽有主观题之名,但通常设置标准答案,而且每一大题都分若干小问,引导考生的思维,这与其说是主观题,不如说是变相的客观题,与选择题的功能基本吻合。这种题目的功能缺陷已在笔者其他文章中作过分析,故本文不再予讨论。主观题目的最大特点是不为此设定标准答案,为考生提供较大的发挥空间。然答案不统一不意味评分标准亦不统一,否则分数全凭考官个人好恶,失其应有的程序公信力,且其也易异化为控制分数的调节器。在这方面,采取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其他国家如德国的经验,就值得我们借鉴。在德国,司法考试的出题极为慎重,须由教授拟订题目,且必搜集整理分析相关判例学说,并交由其助教(多具有博士学位)解答,再行比较,发现争点,及不同解答方法。其后再修正题目内容,整理问题争点及各种可能不同的见解,而决定评分标准。[2]因此,主观题目的评分标准并非天马行空,而必须以一定的争点范围为准,以此来评判考生思维分析过程,始得客观公正。我国的主观题设置过程和评分标准外界不得而知,这就会给人以随意无常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