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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起诉司法部”折射司法考试制度缺陷

  缺陷二:公开化程度不足。尽管司法考试的公开程度号称执国内考试之牛耳,然在主观题评分标准、异议答案的公布、分数线确定过程、通过人数及考分数据统计等若干方面,仍然存在考生与组织机构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现象。公开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意,“阳光是最佳的防腐剂,电灯是最好的警察”,[3]当一切公开于光天化日之下、接受社会公众的检查监督时,那些诸如“黑箱操作”等见不得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便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因此,“信息本身就是力量”,离开信息,不仅考生将不知所措,所有危害考试公信度的谣言也因此而生。以司考热门论坛法专在线为例,在分数公布以前,论坛上充斥各类难辨真假的“消息”,紧张而疲惫不堪的考生在经历了各种垃圾信息的折磨后,难免神经敏感,甚至作出一些理性匮乏的举动。后来的攻击与谩骂潮水,恐怕也与信息公开不足密切相关。
  缺陷三:卷四改卷主体不合格。众所周知,卷四采取的改卷方式是人工改卷,为了节约改卷成本,司法部每年都将改卷工作下放到政法院校,改卷的主要成员不是那些具有高级职称的教授或副教授,而是在读的硕士研究生。这是一项许多学生乐于接受的任务,因为他们能够为此获得不菲的报酬,其中改卷的潜规则是:卷子改得越多,获得报酬也越多。学生作为改卷人,其公信力不足首先缘于他们的资历,尽管在个人能力上会出现反常个例,但任何一个思维正常的人都会具有这样直观的印象:在改卷经验方面,学生不如教授(至少是教师)可靠。其次,劳动与报酬成正比这本来无可厚非,但是,不能排除的一种情况是:改卷人为了多获得报酬而不适当地加快改卷速度,导致改卷质量严重下降。也许,任何个人参加改卷都会产生类似问题,然而,作为公认的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在校学生,其道德风险的激励远远强于具备了“体面生活”能力的教授或教师,由此大大降低考生和其他社会公众心目中的改卷公正程度。从各大司考论坛反映的情况看,有不少考生针对今年改卷任务由华东某高校的研究生承担就颇具不满。
  缺陷四:为某些利益集团提供“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渠道。“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是程序正义最古老的含义之一,同时也是现代司法“独立审判”的渊源,它是指任何与某一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说对某一案件有偏见或偏私的人,均不应当在该案中以中立的角色出现。该原则可以扩充为程序公正的一般原则,也就是任何一项程序中的决定事项(不管是司法判决、司法决定还是行政决定)都不能由与其有利害的一方作出或参与作出。孙中山先生曾将考试权作为“五权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大陆,掌控法律职业准入资格考试权的是司法部。这样的权力表面上似乎具有无上权威,然而,熟知现行制度运行潜规则的人都知道,每年在划定司法考试分数线前,司法部均要会同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协商划线及有关通过率问题,当逢其时,也是各方为其部门利益竞逐角力的火热时期。按照权力的运行原理,权力应当是排他性的,所谓“会同”,应当是利益相关方向权力行使者表达利益诉求、提出意见的方式,而这里的“利益相关方”,不仅包括法院及检察院系统,更包括广大考生、律师界、法学教育界等各方。在“考试权”面前,各方地位应当平等,公开、公平地向权力行使机关表达意见。但实际情况又是如何呢?在两高一部的闭门协商会议中,“两高”常常联手向司法部施压,要求提高考试通过率,目的是优先满足其用人需要,这在实质上是僭越了司法部的考试权力,使自己成为“自身案件的法官”。其他各方尤其是广大考生及社会一般公众(每个公民都是司法考试的间接利益相关方)则被排除在过程之外。在今年漫天的质疑声中,为照顾法、检两家而刻意给“卷四”放水从而导致其分数异常的话题就被热炒不已,这些猜测虽无有力证据支撑,但也不失为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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