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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为什么被架空?

  市场经济是一个市场主体按照特定规则,独立从事市场活动、获取收益并承担风险的资源配置方式,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要实现优化配置,就必然要求建立统一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力供给长期供大于求的新形势下,说现行《劳动法》已成废纸一堆也许言过其实,但事实表明,它在某种程度上已被架空并严重阻碍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发育。究其原因大概有二:一为内部因素,即《劳动法》本身的局限性;二为外部因素,涉及社会综合治理的方方面面。
  就内部因素而言,在笔者看来现行《劳动法》的局限性可分为技术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两类。前者主要是立法者当年对未来预见不足或虽已有所考虑但因立法技术的原因,违反立法计划而产生的法律漏洞。这种缺陷表现为某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如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太过简单且缺乏主体基础和保障机制,又如对劳动者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规定仅仅使用倡导性或号召性的术语,关于政府保障职责的具体义务却未作任何规定;[5]还有一些规定自始就不具有正当性基础,如规定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这不仅不尊重劳动者的意思自治权,而且与世界劳动立法例不符,再如将仲裁程序强制前置,人为增加争议处理环节,大大提高劳动者维权成本。而所谓实质性缺陷,是指那些立法者限于历史因素和当时的社会条件,因理念偏差导致立法政策上的错误。其中,具有根本性意义的是劳动者结社权和罢工权的缺失。尽管《劳动法》、《工会法》基本贯彻了宪法结社自由的精神,规定劳动者组织和参加工会是一项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劳动者的结社权和随意处理工会干部,并且赋予了工会若干项具体权利,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几乎很少听到工会的声音,甚至有一些“不安分”的工会主席、工会委员被“炒了鱿鱼“。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归根结底,还是公民的结社权出了问题。在我们的传统定位中,往往将工会视为政府的合作者和捧场者,工会受政府或政党介入的痕迹很深。[6]实际上按照结社自由的要求,工会在政治上和法律上都是保持独立的。为了避免劳动者力量的分散,一些国家(如德国)的法律还规定,某一行业只能组织统一的工会,使得工会组织职团化。[7]一个独立且强大的工会,无疑是改变“资强劳弱”格局的最有力武器,在组织化的帮助下,劳动者可以自由规划自己的活动和制定自己的工作计划,其中罢工就是用以对抗资方、争取权益的有效手段之一。我国政府已经签署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就对罢工权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当时并未对罢工条款作出保留,而目前国内法中仍然没有关于罢工的规定。更令人遗憾的是,直到今天仍有部分领导干部受到传统思维的影响,总以一种意识形态而不是社会化的思维看待工会和罢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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