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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前的博弈》连载二十五

  “这种案件,我认为,你们还是与康慰药业公司自行调解比较好。如果事情闹大的话,咱们公司脸面上也不光彩!”我换了个角度劝说他,担心他们又把烂摊子交给我处理。
  “我们对投诉人的三点投诉理由,究竟应该怎么去应答呢?” 赵绪钱继续问道。
  “很困难!这起案件对你们公司非常不利,其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本次招标采购存在着完全虚假竞争的现象。复苏药业公司通过下属的八家分支机构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竞争,可能其它中标供应商都存在着类似情况,这表面上给人们一种假象,似乎投标的人数很多,竞争很激烈,但实际上并不是那么回事。二是允许生产企业与批发企业同时投标。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药品,你们在招标文件中允许批发企业与生产这种药品的企业一起参与投标,造成竞争激烈的假象,这本身是规避法律的行为。三是出厂价与中标价相差太悬殊。通过招标采购的方式,一方面是给所有的药品供应商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另一方面采购人是想通过真实的竞争获得价廉物美的产品。但从你们采购的情况来看,招标采购完全失去了其应有的积极意义。实际上,恕我冒昧,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纯系你们相关利益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和幌子。”指出他们不能胜诉的同时,我也在反思招标投标法的相关内容。这部法律没有禁止关联交易,也无禁止法人的分支机构同时投标的内容,从而导致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类似问题。
  “我明白你所说的道理。可是,为了形成一种竞争局面,不管是真的还是假的,招标投标法只要求有三个以上的投标人即可,与此同时,招标投标法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参加投标。这里的其他组织,到底是指什么样的组织呢?我不懂。但不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还是其他组织,法律都允许他们同时参加投标。由此而来,我们招标文件才会有相应的内容。对此,我不认为属于违法。” 赵绪钱说道,看得出来,他的法律知识近来提高很快。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但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组织,主要包括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法人的分支机构等,招标投标法的确没有明确界定其他组织的投标行为,所以你说的也没错,招标公司的确是可以钻一下制度的空子。但法律规定的宗旨是要在多个不同主体之间展开公平竞争,如果允许一家企业的法人分支都参与投标,显然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竞争,也达不到招标采购的目标。同样道理,作为药厂生产的药品的批发企业,虽然是两家不同的法人,但其实质也是生产企业的代理商,应该属于一级代理商,如果允许同时参加投标,也不能形成竞争局面。从本质来说,招标公司的所作所为都是以合法形式规避法律的行为,即便达成招标采购合同,也应该属于无效合同。”虽然从法理上我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进行了剖析,但招标投标法并无任何相应的禁止内容,且招标公司几乎都存在着类似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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