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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二题——以新建商品住宅买卖为中心

  现实中,房管等部门往往是坐等纳税人上门办理房产权属过户登记时一并收取契税。而购房人要想取得新建商品住宅的房产证须以开发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大产权证)为前提,产权过户又往往发生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后。因此,开发商就找到了一条无息融资的“金光大道”,即如前文所述,要求购房者“委托”自己“代缴”契税。由于开发商并不垫付资金,而是从购房者那里先行收取税款,实际这是一种变相的“代征”。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除税务机关以及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的规定(第29条),43开发商的这种“代征”行为除了使其自己处于违法的境地以外,并不能免除购房者的纳税义务,尽管后者已经付出了税款。44相反,如果开发商未能及时将税款交给真正的代征机关或税务部门,甚至挪作他用,到头来迟延缴税的责任仍要由纳税义务人即购房者来承担。到时候,开发商会抗辩说:“白纸黑字,写得清楚,是你(购房者)委托我缴纳税款的,而不是我代税务机关收取的。因此你应当预见并承担这种后果。”若事前向房屋登记机关反映,则会得到“我们并没有委托开发商代征,是否委托其代缴是你们之间的事”的答复,客观上,构成了对开发商“名为代缴实为代征”这一违法行为的姑息。当然,由于房管部门(如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性质上属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只是受托代征契税,本身没有处罚权,真正有过咎的其实是税务机关。但无论怎样,对于购房者而言结果都是一样的:他陷入了如果不按照开发商的要求去做就无法入住房屋,若屈从则可能遭受损失的两难困境之中。值得欣慰的是,从2005年开始,全国将全面取消契税委托代征,实行征收机关自征。45比如,据笔者所知,北京地税局已经收回了契税征缴权,不再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征了。到房地产登记机关交纳契税的购房人会被告知应去税务机关交纳(实际是先由税务机关核定税款,再由纳税人到指定银行缴纳)。但是,对于那些通过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人来说,由于购房合同正本(缴税时用以确定应纳税额的基础性文件)被暂扣在贷款银行那里,想要直接到税务机关缴纳契税依然困难重重。开发商遂借机迫使购房人“授权”“委托”其“代缴”契税。看来,距离彻底解决问题仍有很长的路。
  综上可知,多层的执法委托结构,看似节省了其中某一层次(比如最初始的委托者)的执法成本,但无形中却消磨了应有的执法力度,从而为一些人或机构借助法律制度为自己谋利,损害他人权益创造了条件。受害者又基于事实上无法或难以抛弃的利益诉求,不得不屈从于这种过分的无理要求。若再结合前面提到的契税与印花税重复征收的问题,则可以看到现实的税收体制仍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问题,46不仅是要加强税收征力度,也需要适时调整税种,使税赋结构趋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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