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1 当然,购房成本还包括了律师费、为银行提供的保险的保费,房屋价款自不必说。
2 国务院《
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第
1、
2条及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3 国务院《
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第
3条。
4 国务院《
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第
1、
2条。
5 李伟主编:《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1页。徐孟洲、谭立所著的《税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和刘剑文主编的《财政税收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也采用了这种分类,详见其目录。也有学者将印花税归为流转税。刘隆亨:《中国财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5页。财政学领域认为契税属于财产税的观点见王国清、朱明熙、刘蓉编著:《国家税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10页。而刘左著《中国税制五十年(1949-1999)》(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第831页附录二(5)“中国税制体系图(1994年)”则将印花税、契税都划在行为税类下。
6 国务院《
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第
1、
2条。
7 国务院《
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第
1、
2条;财政部《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第
3条。
8 马寅初:《财政学与中国财政——理论与现实》,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25页。
9 前引马寅初书,第350页。1951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曾颁布《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由其规定可知,这才是真正的财产税。
10 当然这并不是说就某一行为收取多种税收就一定错误。这样的实例其实有很多,比如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修订)》第3条,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的个人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从我国香港地区的情况看,其只有印花税而未见契税。前者针对的是物业售卖转易契、住宅物业买卖协议、不动产租约和证券转让四类文书。参见符启林:《房地产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67页。
11 《辞海(彩图本)》,第二册,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62页,“契税”条。
12 前引刘剑文书,第326页。《辞海(彩图本)》,第二册,第1762页,“契税”条。
13 据《宋会要·食货》载,应民间交易,并令先次过割,而后税契……凡进产之家,限十日内缴连小契自陈,令本县取索两家贴基簿、赤契、并以三绝官簿系是夏税簿、秋苗簿、物力簿却、径自本县就令本县主簿对行批凿。如不先经过割,即不许人户投税。仍以牙契一司专隶主簿厅,庶几事权归一,稽察易见。《宋会要·食货》61之67、66、63。转引自季怀银:《中国传统民商法兴衰之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88-89页。
14 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税收》,阿风、许文继、倪玉平、徐卫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10-311页。《大明令·户令·田宅契本》:凡买卖田宅,头疋,务赴投税,除正课外,每契本一纸,纳工本铜钱四十文,余外不许多取。
15 参见张小林:《清代北京城区房契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10页。另见郭建:“中国封建土地买卖合同制度考析”,载叶孝信、郭建主编:《中国法律史研究》,学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354页。
16 邓树镛:《多姿多彩的集邮方式》,人民邮电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142页;志文、修琴主编:《炒邮大全》,工商出版社1997年版,第293页。我国早期邮政经历了大清海关邮政、清代国家邮政等时期。大清海关邮政时期共发行了大龙邮票(1878年)、小龙邮票(1885年)和慈禧六十寿辰纪念邮票(1894年11月发行,中国第一套纪念邮票,俗称万寿邮票)。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清政府开办国家邮政后,先将库房中存放的海关邮政时期的小龙票和万寿邮票加盖,改作银洋面值,同时也将存放在海关库房中未派用场的红印花票加盖,改作为银洋面值的邮票,此即著名的红印花加盖邮票。之后又新发行了蟠龙邮票和第二套纪念邮票——宣统元年纪念邮票。参见前引志文、修琴书,第287页。
17 此间经过详见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张知本校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70-575页。
18 郑观应:《盛世危言·厘税》,辛俊玲评注,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257页。
19 陈璧:《望嵓堂奏稿》十二卷一部,1932年铅印本,陈璧之子陈绵1932年捐赠北京图书馆。转引自赵人龙:“清代红印花税票不是陈璧建议印制的”,载《集邮》1983年第7期,第16页,附图3。
20 参见章开沅、田彤:《张謇与近代社会》,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0页。
21 《辞海(彩图本)》,第一册,第1110页,“印花税”条称,印花税以商事(如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产权(包括产权的创立、移转、变更和消灭)等行为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为征收的对象,似有不妥。
22 《最新修订民国法令大全》,上海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第589页。北京大学法学图书馆藏书。
23 《大清光绪新法令》第一○册,第六类《财政》,“度支部奏遵旨研究印花税办法酌拟税则章程折”。转引自前引郭建文,第356页。
24 邓树镛:《多姿多彩的集邮方式》,人民邮电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142页。
25 《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三册(财政·实业·教育),商务印书馆1936年辑印,第3046页。北京大学法学图书馆藏书。民国五年的《补订契税条例施行细则》第5条规定,“特别印花未领以前缴纳契税得以通币核算。”
26 同上,第3046页。
27 该《细则》第13条也规定:“各征税官署收到各种款项均应给收据计分二种:一契纸费收据、一罚金收据。”同上,第3047页。
28 前引马寅初书,第342-343页。不过目前我国台湾地区适用的仍然是《契税条例》。其第2条规定,除了开征土地增值税的区域免征契税外,其余不动产凡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者,均应购用公定契纸,申报缴纳契税。前引符启林书,第368页。
29 此处表述系根据1993年7月30日修正后的版本。该法第5条在1943年4月29日修正过,该条和第7条在1984年4月16日、1986年1月17日修正过。
30 《辞海(彩图本)》,第二册,第1762页,“契税”条。
31 前引马寅初书,第343页。
32 《辞海(彩图本)》,第二册,第1762页,“契税”条。
33 《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49年-1950年)》,法律出版社1982年第2版,第330页。
34 《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49年-1950年)》,法律出版社1982年第2版,第358、367页。1955年印花税被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国务院发布《
印花税暂行条例》。
35 实际上,附着于房屋交易这一行为之上的税负还有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第
1条)。中央政府2005-2006年推出的不断严厉的宏观调控措施中就动用了营业税的利器。按2004年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出售要全额征收营业税。而2005年的规定则将2年改为了5年。
36 郭继强编著:《财政与税收》,浙江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1页;前引刘剑文书,第326页。
37 前引刘隆亨书,第162页。
38 陈二厚:“我国明年全面取消契税委托代征,实行征收机关自征”,http://www.china.org.cn/chinese/PI-c/686639.htm。
39 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由于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楼市措施的出台,2006年1-4月,全国契税收入仅增长了7.4%,远低于去年同期63%的增长幅度。韦黎兵:“楼市调控,投鼠为何忌器”,《南方周末》2006年6月1日C19版。
40 顾静:“北京拟开征不动产税抑制房价上涨”,2005年4月21日《竞报》;任国平:“央行拟选择北京等6个城市试点推行不动产税”,2005年4月26日《竞报》。事实上,我国已经开征了房产税,只是根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第
5条)。
41 前引陈二厚文。
4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契税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0]478号)规定:契税征收方式暂继续采取委托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房地局和乡财政所代征的方式,具体委托代征工作事宜,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地税征[1997]389号)办理(第2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出让、转让手续、各级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屋(含土地)权属转移变动手续的同时,即时代征税款(第3条)。代征城市房地产交易契税的各级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已完税的纳税人出具北京市地税局统一印发的《契税完税证》,代征农村地区房地产交易契税的各乡财政所应为纳税人出具《契税完税证》和《契证》(第4条)。资料来源:人民网,http://house.people.com.cn/guwen/article_04_07_31_4359.html。
43 修改后的《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4条也规定,本市契税征收机关为市和区、县地方税务局。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契税。
44 根据北京市地税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地税征[1997]389号),代征人的代征资格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统一审批,并核发《委托代征证书》(第8条)。代征人不能委托其它单位代征(第10条)。代征人在代征税款过程中,如遇纳税人拒绝代征税款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代征人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第22条)。资料来源:人民网,http://house.people.com.cn/guwen/article_04_07_31_4359.html。
45 前引陈二厚文。
46 契税的问题还有很多,如契税税率的决定权究竟属于谁?根据国务院《
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第
3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契税的适用税率,由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但有报道说, 2006年6月初,重庆市渝中区率先将房屋赠与契税恢复至3%。随后江北区、北部新区也开始执行这一标准,但该市主城区核心区域的南岸区、沙坪坝区等仍在执行1.5%的标准。见程维:“重庆拟将房屋增雨税率翻番:为防逃避营业税,计划将房屋赠与契税由1.5%恢复至3%”,《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6月16日A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