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前的博弈》连载二十七
谷辽海
【关键词】电子采购
【全文】
她介绍说:“网上竞价采购在国际上叫电子逆向拍卖,有时候翻译为电子反向拍卖,他们的英文名称都叫Electronic Reverse Auction,简称 ERA,这种采购方式是指采购单位和一些供应商之间的网上实时动态拍卖,供应商通过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不断提交价格更低的投标而相互开展竞争以赢得政府采购合同。过去十年来,国际上两项重大技术发展改变了采购方式:第一,电子通讯手段的使用日益普遍,第二,某些国家目前以电子方式完成采购的某些部分,例如在咱们国家很多地方的政府采购中心,投标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或政府采购合同预中标信息发布是在互联网上进行。此类用途迅速扩展,在国内法和一些国际机构和协定中得到了考虑,例如,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欧洲联盟、《美洲自由贸易区协定》、北美洲自由贸易联盟、美洲国家组织和WTO《政府采购协定》。使用电子采购可以在更广阔的供应商市场上通过更激烈的竞争提高货币的购买力,更多地了解供应商和更具竞争性的技术,节省时间和成本,改进所授予合同的管理,并通过加强监督和减少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的直接接触,促进对政府采购规则和政策的遵守,减少腐败和滥用采购权力的行为。此外,电子采购提供了采购过程中加强公众信任和提高透明度的宝贵机会,还可以推动私人部门采纳现代公共采购做法,促进标准化,进而加强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但电子通讯相对来说还是个新生事物,对其保密性和可靠性的怀疑可能妨碍供应商使用电子通讯参与采购。具体国家可能从电子采购中受益的程度将取决于基础设施和其他资源是否配套,电子商务方面适用法律的恰当与否,以及有关国家内部的标准化程度。”
“你说的真是太神奇了!那么,电子采购在国内外政府采购领域开展情况怎么样呢?未来趋势如何呢?”我佩服地问道。
她继续说道:“就我们国家政府采购的具体措施而言,国内的整体法律环境可能为电子采购提供充分的支持,但也可能做不到这一点。例如,制约书面通讯、电子签名、何为原始文书和法庭证据的承认等问题的法律,可能会妨碍电子采购在公共市场中的使用。虽然咱们国家已经颁布实施《
电子签名法》,但这部法律规定非常笼统,完全是粗线条的,与公共市场电子采购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目前几乎还是零。而各省市所颁布实施的电子逆向拍卖管理办法,都存在着先天不足的现象,而且参差不齐,几乎没有什么法律约束效力。到目前为止,涉及使用电子采购的主要政策问题出现在下述两个领域:一是与采购有关的信息的发布,包括制约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和条例、招标文件和有关采购信息和所授予采购合同的发布;一是在采购过程中使用电子通讯,包括使用电子逆向拍卖。与采购有关的信息的电子发布,相对于传统的纸面手段,可能有助于更广泛地传播此类采购信息,使更多的供应商能够随时随地轻松获取采购信息。与纸面媒体相比,采购人利用互联网可获得更多和质量更好的电子信息。然而,此类潜在的好处要求有高效率的因特网搜索设施,并在增加新的采购信息时作出适当通知。人们普遍的看法是,只有强制实行电子公布,电子逆向拍卖的采购方式才是最有效率的,即不允许采取纸面发布形式。然而,即使使用电子手段是选择性的,也有很大的好处,强制性电子公布可能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是适用的。例如,如果设施不充分,技术困难导致电子广告难以取代纸面手段,则使用强制性电子发布方式就有可能限制存取信息。当然,这些问题可能被看作是暂时的,局限于某些地理区域,但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伴随而来的一个问题是,电子逆向拍卖中的电子信息可能随时修订,而纸面媒体信息可能需要更多的花费和时间向供应商发出文件,在此情况下,要想确保这两类信息的等同性就很困难了。在采购程序受到管制的国家,采购人通常需要使用中央电子系统发布法律规定的采购信息。欧盟采取中央发布和翻译制度,所有受管制的采购合同都必须周知全体成员国,有关通知载于《欧洲共同体公报》。欧洲联盟的制度要求各采购人在某些产品或服务的采购超过特定数额后,必须发布关于采购机会的一般公告,WTO《政府采购协定》还未规定采购人以电子形式或其他形式进一步提供信息的义务,尽管如此,许多该协定的缔约国实际上都在这样做了。”她滔滔不绝开始阐述、介绍国内外的电子采购相关信息,以及国际上在电子逆向拍卖方面的最新实践和立法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