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讲到商代时的酷刑时同学们还是比较感兴趣的,或许作为人都有这种原始的野性感觉吧?商时有一个叫“炮格”的酷刑,即按照史书解释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炭中烧死。无疑此刑向我们传达这样的一个信息是让受刑之人在柱子上行走,但是在我看到的一则图片当中此受刑之人是抱着柱子。那么到底这种刑罚是受刑之人在要柱子上走还是抱着柱子呢?这看起来有所疑问。但是我以为从感官的角度来说,我比较倾向于在柱子上走。因为在柱子上走更能满足当时贵族的感官需要,试想如果一个人在慢慢加热铜柱子上来回行走,受刑之人由于受不了铜柱之热而在柱子上乱跳是多么惨烈的一件事情啊?而当时的贵族或许正是以此为乐呢。另外我们还讲到一个“弃灰之法”的法律,即如果有人向大街上倒垃圾,则触犯了法律,就要砍掉其手。到底存在与否呢?沈家本认为不存在,而我以为从古时的材料包括孔子与子贡的对话和推断中可以得出此法律是存在的。而下面所阐述的刖刑(1)更是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比如到底只是砍去人的足还是砍掉人的小腿还是只是像文学作品中的孙膑只是被去掉膝盖而此起了大家的讨论。我以为根据出土文物还是认为砍去小腿更有说服力。讲到此,有一个学生问关于刖刑到底是个什么的刑罚即要求有个定论。对于此,我以前也遇到过这种情况,即学生对于某一个问题想知道最终的结论。而对于我们所研究的史书的一些东西来说,本身它是一个历史,是一个已过去的事实,是没有结论。如果说有那也是一个人的结论。而对于作为老师的我来说,我只能是说我的结论并介绍现在的一些观点而已。而有的同学所要求的最终结论我想只有回到古时才能找到吧?
其实这个问题的出现也反映了当前作为文科学生的一种学习思维抑或方法之问题。在教学的过程中,总是会出现有的同学喜欢给争议的法学问题的答案,就像算数学一样,一加一必须等于二,即追求“二”这样的一个肯定的结果。而实际上作为文科类性质的一些知识特别是作为史学方面的一些知识有的本身就没有根有什么定论,而这时如果作为老师而言,只是给学生一种观点即所谓的定论(当然,这样对于老师来说也不用去查阅更多的资料了,也更省事了。),而学生本身在接受知识时因为没有争议观点而认为这种“所谓的定论”就是正确的结论的话我以为这对于学生分析事物辨别事非是很不利的。相对而言,我更喜欢摆出多家观点让同学们自己去分析并且提出自己的看法,当然最终我会给出我自己的观点。但是我自己或者说老师的观点就是结论吗?作为我来说,作为一名老师来说,是不希望学生会形成这种印象的。
不过,我相信,随着教学的进一步深入,相信学生们会理解这个道理的。
如果现在有句话摆在你的面前,“文科的东西没有对与错之分”, 你会如何做出选择呢?
我仍然相信我的学生们会和我的选择一样的。
您或你们会吗?
:)
小卒于06年11月15日晚草
中法史教学手记(六)
今天主要是涉及商代的民事制度及司法制度的有关内容,另外还简单地介绍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及“礼”和“礼治”。
民事制度里面主要是讲土地所有权以及婚姻制度,对于中国古代是否为一夫一妻或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进行了说明。在对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之“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之德字进行了讲解,并对于礼治的基本原则中的“男女有别”专门进行了讲述,当然为了讲清西周时的礼治原则。我特意举了“梁山伯与祝英台”的例子来说明古代女子的地位。当然如果细考究“梁山伯与祝英台”中蕴含的传统法律精神的话,估计用一天也讲不完,这里我只是简单地谈了一下自己的观点。
总得说来,今天的课虽然内容比较多,但是更多的是涉及识记方面的内容。因此趣味性显得不是很强。下节课要讲礼治的特征了。对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有多种理解。到底如何来理解呢?下次的手记就会告诉你。。。。。。。
小卒于06年11月17日晚草
中法史教学手记(七)
又是下午的五六节课,不知怎么突然心情有点不好。。。。。。或许是教室的灯光太暗的缘故还是这两天发生的一些事情让自己没有一个好的心情,甚或是心情还有点沉重。。。。。不过当一旦完全融入课堂后,一切似乎都显得不那么重要了。。。。。。然而,下课后,心情却又突然沉重起来。。。。。。。。
上次讲到《礼记·曲礼》中记载“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治的基本特征。简言之就是讲述礼赋予贵州的特权平民和奴隶不得享受,而刑罚则主要是针对广大的平民。这反映了一种当时西周社会在适用规则上的一种不平等。当然,以及所谓礼之平民和奴隶不得享受及刑罚不适用贵州都只是一定程度上的。实际上与字面意思并不一样。目前学术界论述此问题的文章也很多。我在讲课中建议学生如果对此感兴趣可以课下查查资料。而讲述西周时期的立法概况时主要让同学们理解“有亡荒阅”的意思,并对周公制礼作了解释。法律形式则是识记性较强,简单介绍一下则可。在谈及西周刑法制度时着重谈及几个重要的罪名。比如群钦罪。我重点讲述了此罪,并联系现实给大家作了说明。比如当代的赌博行为、集会以及所谓的结社等等。看似没有联系,实则联系还很紧密。在讲述
刑法原则时我重点给大家介介绍了“罪疑从轻”的原则。并与当代的“罪疑从无”作了简单的比较,并联系生活中的[实际案例,讲了所谓“慎刑”原则的把握。
民事法律制度刚刚介绍完所有权及契约中的买卖关系之“质剂”,然而到底在那个时候在古人如何进行交易?如何进行融资以及周人如何结婚等等。下节课将会进行详细的讲述。
课后,也给同学们通报了关于“读书小组”的情况。目前来看,报名的同学还是不少,加上外系的同学,有近20人吧,虽然人数远远超出了我的10人的计划。但是即然学生报名的那么多,我就不妨先吸收报名的学生都进行读书,在读书的过程中再进行淘汰,最终确定下人员名单来。经过简单商议,读书小组第一次活动的具体日期定为本周六的16点10分进行,地点为法律事务中心。希望同学们积极参加啊,也欢迎有兴趣的同学进行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