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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史教学手记二十二篇

  今天上课出了一个小插曲,多媒体又不能用了。还好的是第二节课把它给修好了,第一节课就直接进行口述了。。。。。。
  上次说到宋朝的法律思想的演变,接下来就应该谈宋代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了。其中我重点强调了《宋刑统》及编敕制度。而在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上我主要是给大家讲解了“致仕”、“恩宥”制度等等,并对民事法律规范作了简单地讲述,比如买卖契约的分类、借贷契约与当代借贷契约不同的涵义等等。然后又对婚姻制度作了评析,其中并引用了胡适与其妻江冬秀的例子来说明定婚的严重、严肃性问题。
  总得说来这节课主要的重点放到了一些知识点的识记上,而涉及理论的东西则讲得不多,这主要是由于课时的原因,对于一些政治制度方面的东西没有办法进行过多的讲述了。下次再上课要讲讲继承制度了。这在宋代是一大特色。。。。。
  宋朝讲完之后,就到了和尚也可做皇帝的明朝了。。。。。。电影中关于明的故事也是很多,特别是宦官、东西厂等问题是足够吸引我们眼球的了。。。。。但那时的法律制度是如何造就抑或成就了这些问题的出现?不妨跟我一起到明朝走一遭吧。。。。。。
  小卒于06年12月22日 中法史课后草
  中法史教学手记(二十)
  今天上课前给同学们发下来了第一期读书小组的的批改过笔记。看得出他们还是很重视教师的批阅的。希望我的只言片语能对于他们的阅读能力的提高会起来一点点的促进作用。
  这节课应该讲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了。但是教材上讲得并不清楚,也不系统。我以为这一部分中最有特色的莫过于在室女分割财产制度了。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可以分为两个时期,在北宋朝时在室女还没有继承权,只能得到一份嫁妆,并且数目也是其兄弟所得聘财的一半;到了南宋时在室女就有了继承权了,但是继承的财产数额是其兄弟应继承份额的一半。当然我们这里主要是指的在不是“户绝”的情况下的在室女继承制度。如果是在户绝情况之下呢?首先我们应该确定一个顺序即继承的顺序,一般认为是“在室女、近亲、官府”。 比如在户绝的情况之下在室女享有四分之三的财产继承权,继子(命继)享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而绝户之家只有出嫁女的,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三分之一的继承权,另外三分之一收为官府所有。其意味着只要有在室女的就可以享有四分之三的继承权。而如果在一家人中除了在室女之外还有出嫁女的,在室女当然的享有四分之三的财产继承权而出嫁女一分不得。其实这一部分是比较复杂的,目前学界也有很大的争议。如果好好的研究,就可以写一篇论文了。这里就简单地谈这些吧。。。。。。。。
  宋朝之后,辽金元非学习重点,因此一笔带过,直接就进入了明朝时期。首先给大家介绍了明朝的历史背景。讲了朱元璋的出身且联系佛教进行了简单的概述,之后开始介绍了明朝的律指导思想“重典治国”的优缺点以及当时为什么采用这样一种方式来治理国家。而如何治理国家就离开不行政机构的设置,因此就引出了朱废宰相之制的利敝。为了让大家更好的理解宰相制度,我就专门给大家讲述了宰相制度的演变过程以加深大家理解朱为何要废宰相的原因。此外我们还谈及了明朝时的文官制度的选拔及考核,并简单地科举制作了分析(由于时间关系),我准备下节课详细分析一下科举制度。。。。。。
  明朝讲完之后,再讲完清朝及清末的法律制度,中法史课就结束了,课越来越少了,我却突然伤感起来。。。。。。。
  小卒于06年12月25日晚草
  中法史教学手记(二十一)
  东营这几天看起来雾气很重。在这个共和国最年轻的土地上今年到现在还没有降雪的迹象。不知道这种情况还会持续多久。。。。。。。纵使如此,我上课的心情也不会受到天气的影响,毕竟中法史课再上两次就要结束了。。。。俗话说,“上一次就少一次”啊。。。。。。
  今天我用了一节课来讲述科举制度的演变过程,并对目前的公务员制度作了简单的分析。其实说白了,这公务员制度就是一个典型的科举制,当然形式有所不同而已。之后又开始给大家介绍明朝的刑事立法作了讲解,其中主要强调了对于官员的整饬制度,而廷杖制的出现则给权利滥用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而当时统治者为了统一民众思想,还加强了思想方面的“文字狱”工作,叫人不敢乱说话甚至不敢说话了。当然这也影响了清朝以后的对于民众的政策。在民事部分主要给大家介绍鱼鳞图册制度以有土地买卖过程中的几种交易模式。而婚姻家庭继承方面因无甚特色而没有进行过多的讲述。在司法制度这一章节里面主动脉要是介绍了特务机关及会审制度。而其他的一些司法机构因为与前朝无异也没有进行阐述。
  最后一章的内容就是清朝及清末制度。清朝法律内容从教学意义上来讲实在是没有多少可以讲的。我只是给大家列明了一些知识点而已。估计用不了两节课就会讲完此部分内容。而清末的内容则相对重要一些,我准备在这一章多花一点来进行讲述,而重点我则放在清末爱国人士的救亡图存之上。。。。。。。而到底又会有哪些人为了国家的富强而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而挽救已经走向衰弱的大清王朝呢?下一次的讲述将会带你一起走进清末时代去看一看。。。。。。。
  小卒于06年12月27日晚草
  中法史教学手记(二十二)
  今天天气很好。阳光也很足,可是依然很冷,是那种清冷的感觉。
  接着上次的内容进行讲述。清朝法律内容我重点强调几个审判制度就草草结束了,当然并不是说只有这几个地方重要,但是实际上如果仔细去分析清朝法律制度的话,实在是没有多少创新之处。与其在上面花时间,还不好赶快到清末去看看。。。。。
  我把清末归为大变革时代,当然这里的大变革与春秋抑或三国魏晋是不一样的。这种所谓的大变革是完全在被动的压力下由地主阶级自上而下进行的。这种变革只能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起到了一点点的作用。但实际上由于当时的保守派势力极大因此导致这样的变革跑不了流失的命运。尽管沈家本等法律人士作出了最大的努力,也制定出看似比较完备的法律,比如《大清新刑律》,里面的一些内容与当代刑法典无异。但是事实上这样的法典只能是文本上的而不可能是实践上的。而在司法制度上,我们对于司法权可以说是全面失控,这一情况至到49年之后才得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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