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哲学探索型研究
对刑法学进行哲学探索型研究,是多少有些中国特色的现象。在国外,有哲学大家研究
刑法问题的情况,例如康德、黑格尔、边沁对
刑法问题的精彩剖析;也有法哲学、法理学研究者同时研究
刑法问题的先例,例如拉德布鲁赫、考夫曼就是如此。但是,国外刑法学者借用哲学理论研究
刑法问题,尤其是犯罪论问题的例子,并不多见。
中国有少数学者在80年代末开始从哲学的角度对刑法问题进行探索,对理性主义、实证主义与刑法思想的关系,刑法人性基础以及刑法的价值构造等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刑法哲学研究曾经饱受批评,一般认为其结论比较空泛,对司法实务缺乏实际的指导价值。我以为:哲学思考对于中国刑法学,仍然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中国刑法学规范发展的历史太短,刑法学者自身的创新能力有限,必须借助于其他学科包括哲学学科的资源提升自己的思考能力和研究深度;另一方面,刑法思想史研究已经表明:在一个法学学科的学术传统中,如果有比较好的实证思考习惯,要拒绝法哲学思考或许相对容易一些。李斯特刑法理论的出发点是自然实证主义的方法和科学概念,他是第一位把实证方法引入刑法领域的法学家。“实证的‘一般法律学说’之外,他拒绝任何形式的法哲学”。(P.256)现在看来,即使有实证主义的支撑,李斯特的尝试也基本上是失败的。那么,在缺乏实证分析传统的中国刑法学界,坚持对刑法问题进行哲学思考,就显然是有意义的。
在上述四种研究中,“保持现状型”研究误用和滥用折中说,理论研究在关键时刻得出不负责任的结论,这是最难以让人满意的。所以,未来中国刑法学研究的重要使命之一就是“必须坚定不移地反对折中说”!此外,“保持现状型研究”大大抑制了学者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其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精巧解释型研究”明显彰显了刑法学者追求创新的努力,但是,在维持现有构成要件理论的前提下,能否进行必要的创新,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创新,能否彻底坚持刑法客观主义,有效保护法益,并不是没有疑问。“推倒重来型研究”面临如何使德日刑法学理论和中国实际相融合的困境。“哲学探索型研究”有时难以回答刑法研究和哲学思考如何有效对接,如何避免哲学和刑法学“两张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