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装修工受伤谁担责?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经过陈某介绍和联系,易某利用自身的技术和设备与唐某达成了关于完成吊顶装修工作的口头约定,并组织人员实施完成该装修工作,并向唐某交付工作成果,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唐某作为定作人,在对承揽人的选任上存在过失。房主唐某将房屋吊顶的装修工作委托给不具有任何资质的原告易某等人承建,未进行资质审查,在选任上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选任过失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由被告唐某和原告易某分担损失。
  原告与陈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因为二者缺乏雇佣关系成立的本质——雇佣人对受雇人的管理和控制关系,因此陈某不应承担雇主责任。而房主唐某也不存在选任过失,因为双方约定的此项装修房屋吊顶的作业并不要求必须具备资质的人员来承揽。那么,作业人易某在作业中不慎致自己手指受伤致残的损害后果,确实又比较严重,这样的损害如果让原告独自一人承担,有违公平的价值理念。现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各方存在过错,故对原告的损害的规则处理可适用公平原则,由承揽人易某和房主唐某按照“实际情况”分担损失。因为易某是在为唐某的利益进行的装修作业,并在此过程中受到损害,可以由唐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评 析
  一、 陈某应否承担责任。
  判断是雇佣关系还是独立合同关系,成为本案中陈某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
  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时期内,从事雇主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雇主接受受雇佣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关系。在此种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关系。雇佣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务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按照其要求进行劳动。在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主要是劳动力的价值,当然也包涵有极少部分的技术含量,但技术含量通常都较低,所以在雇佣关系中雇工受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雇主责任的前提是雇佣关系的存在。
  独立合同关系中的风险责任由独立合同工自己承担,其也被称为独立合同工或独立缔约人。独立合同工虽也受雇于他人,但他不是出卖劳动力,只是按合同完成合同约定的事项。他在工作的时候,不受雇佣人(此时的雇佣人与雇主不同)的监督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独立合同工具有独立性,他自己安排自己的工作,报酬归自己。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独立合同工在履行合同中的风险责任,应自己承担。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