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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和展望行政强制立法

  中国应怎样规定呢?我国行政机关不能有如此之大的权力,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们不走英美的完全起诉之路,也不走战前德国之路。我们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例外,这是适应我国的道路,既要效率又要公正准确。现在的行政强制还是存在很大问题的,申请人民法院比较慢,行政机关纷纷要求法律授权。在这里我们要分情况区分效率与正义的价值。行政机关无效率是不行的,但是更不能失去了正义。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存在效率问题,因此可以设定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的,法院很快批准,而一般程序中如果人民法院作形式审,那么出现错误法院不负责任,行政机关负责,如果是实质审,法院则要负责任的,时间也比较长。我觉得形式审没必要,主张实质审,法院对案件作出决定,有必要听听当事人的意见,当庭辩论一下,这是法院处理所有案件的基本条件,老百姓可以要求在这中间加一个听证程序。听证程序从法律理论上说说不通,但从中国的实际情况上比较合适。实质审也可以加快,行政机关可以申请加急,法院认为可以加急的,法院可以在3-5天内解决。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在这次的行政强制法中说得很好。
  4.起诉不停止执行与起诉停止执行。起诉不停止执行是行政诉讼法也要修改的地方。相对人起诉,行政机关的决定该怎么办?停止执行还是不停止?我个人的思想有个转变过程,在行政诉讼法立法时我认为应该不停止,现在我基本不这么一概认定。在诉讼法中有种制度——不适用调解现在已经被突破,大家普遍认为可以使用调解结案。调解结案比判决要好,行政机关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法律上有规定的,其也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所以调解也是可以结案的。
  原来认为起诉不停止执行的理由有二:一是行政活动的连续性,停止执行行政行为就会被中断,违反了该原则。二是公定力,行政行为做出了就要执行,除非法律将其撤销,该方式是二战前欧洲各国的做法。
  起诉不停止执行现在已经不适用了,美国没有行政强制执行,也不存在起诉停不停止执行的问题,德国已经抛弃了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起诉停止执行的理由就是对以上理由的批驳,关于连续性,不是所有的都停止了,毕竟提起诉讼的不多,不会影响行政管理。关于公定力,我认为公定力不错,但是前提是要求所有的行为都是合法的、正确的,司法最终解决也是关键。德国将拆房子的决定作为基础行政行为,老百姓对此基础行政行为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审明后,才能强制执行当然理论上德国的效率会很低,但是事实上这也促使行政机关在作出几处行政行为是完全合法,免得惹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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