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通常在没有提及合同或者潜在或实际法律制裁的情况下得到解决。在这些协商中,对于是否应该提及法律权利或者进行起诉威胁,人们存在犹豫。即使双方有一份详细且仔细计划过的协议,其中暗示了如果卖方不能及时交付的话会应当如何,他们也常常完全不提协议,而是当问题很明显地出现时,他们会协商出一个解决办法,仿佛从未签订过什么合同。一位采购员表达了一种普遍的商业态度,他说:
如果有问题出现,你就让另一个人接电话来处理问题。如果你还想再次做生意,那么你不用阅读双方那条文化的合同款项。如果一个人想留在商界混,他就不能求助于律师,因为他必须体面行事。
或如一位商人所说:“如果你不让律师和会计师参与其中,那么你就能够解决任何纠纷。他们完全不理解做生意需要妥协。”接受访谈的所有专职法律顾问都表示,他们只是在商人们不能以自己的方式解决问题之后才会被召来参与纠纷解决。两位表示在被召来之后,专职法律顾问最初只是向采购员、销售经理或其他相关官员提供建议;在所有的和平解决希望都破灭之前,甚至连印有专职法律顾问抬头的信笺都不让在与另一方的联系中使用。
违反合同的法律诉讼非常少。12位采购员中只有5位曾经涉入过一次合同纠纷的协商,其中双方都有律师代理;10位销售经理中只有2位曾经历过这种程度的涉入。没有一位曾经卷入发展到审判阶段的讼争。一家有着40多位律师和大量商业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在一年内只经手了6起与合同问题有关的讼案。这家事务所用于有关合同纠纷的各种类型的工作的时间不到总工作时间的10%。那些生意范围涉及多个州的大公司,倾向于在联邦法院起诉或被起诉。然而,1961财政年度在联邦地区法院受理的58293起民事案件中只有2779起涉及私人合同。[7]在同一时期,在纽约州的主要初审法院受理的61138起民事案件中只有3447起涉及私人合同。[8]相同的情况也可以通过考察上诉案件发现。[9]门斯奇科夫(Mentschikoff)曾提出,商业案件既不会在商业繁荣期(因为只有当价格下降且买方能以低于合同价在别处得到相同货物时他们才会不合道理地拒收货物),也不会在极度萧条期(因为人们没有能力起诉,或者没有充足的资产可供执行任何可能会赢得的判决)提请至法院。她补充道,很明显,必然存在“一种中等程度的萧条”把大量的商业案件带至法院。然而,几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即使在“一种中等程度的萧条”中,今天的商人们会利用法院来解决纠纷。[10]
有时,相应程度的合同方法也被用来调整进行中的交易和处理纠纷。如果一方的要求被另一方认为是不合情理的,则会被另一方援引双方的协议条款予以阻止。即便完全不提及法律权利或诉讼,双方的法律地位也可能对交涉产生影响;一方所要求的让步是基于一种权利还是请求对方给予照顾,这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时不时地,一家公司可能会威胁要把问题交给律师处理,威胁着要起诉,着手准备起诉,甚至实际进行诉讼,或者向愿意受理的最高法院上诉。因此,在商业中,法律制裁尽管不是一个平常的事件,但也并非鲜为人知。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尽管详细的计划和法律制裁在公司间的一些交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很多商事交易中其作用是很小的。
初步的解释
有两个问题需要做出解答:(A)在如此不注重详细计划或法律制裁的情况下,商界怎么能够成功地运作交易关系,以及(B)既然不用合同也能取得成功,为什么商界不时又会使用合同?
1.为什么非合同实践如此普遍?
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是不必要的。[11]它的功能经常被其他机制承担。在不采取详细的计划或法律制裁的情况下,大多数问题都可以避免,因为对卖方的履行的性质和质量的看法出现诚实的误解或者善意的分歧的可能性极小。尽管双方不能考虑到所有可预见的偶发事件,但是他们悉心关注双方都能理解的每一方的主要义务。产品或者是标准化的,配有普遍可接受的说明;或者说明书对产品应有的性能和效果做出了书面的规定。那些书写和阅读说明书的都是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业以及所打交道的行业的惯例。结果,这些惯例将填补双方明示的协议中未明确的地方。最后,大多数产品可以通过检测确定它们是不是所定购的产品;尤其是在制造业中,我们没有遇到过人们基于善意而有不同的品味和判断结果这样的问题。
当不履行责任的情况出现时,由于避免风险或风险扩散的技术,它们不可能是灾难性的。人们要么能够和声誉良好的公司进行交易,要么能够得到某种形式的履行担保。人们就可以针对多种违约行为设定保险,只要其中的风险证明这样的成本支出是合理的。卖方可以设立一定的储备金以冲销其账簿上的坏帐,还可以卖掉其一些应收账款。买方可以向两家或多家供应商定购相同的货物以保证其中一家不履行责任时不至于中断自己的装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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