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分析与解读】这一条是关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保密措施”的界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还要求拥有人自己主观上具有保密的意愿和客观上采取保密措施的行为。因为,如果拥有人自己都注意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商业秘,那么法律也不会主动对拥有人的权利进行保护。同时,解释还对通常可用的保密措施进行了列举。企业应当根据解释的规定,对自己的商业秘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否则,一旦商业秘密被侵犯,而自己又没有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法律也不会支持企业的请求。
【解释原文】第十二条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分析与解读】这一条是关于 “反向工程”的界定。 我国现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但是“反向工程”是否为不正当手段呢?答案是否定,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比如,饮料企业如果通过对购买过来的“可口可乐”进行分析能够破解它的配方的话,那么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可口可乐”秘密配方的行为就是“反向工程”,就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利于我国的技术发展。这个司法解释在中国首次明确了反向工程的合法性,有利于推动我国技术的进步。不过,为避免该条款被滥用,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