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学生学习权的宪法学分析

大学生学习权的宪法学分析


倪洪涛


【关键词】大学生;学习权;宪法
【全文】
  一、大学生学习权:从自由权到社会权
  如果将不同学科的教师和学生结成自治团体的大致时间作为大学起源的划分标准的话,出现于1208年的巴黎大学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大学,[1]距今已近800年的历史。在大学演进特别是近代化的进程中,始终存在着世俗与宗教之间的权力冲突与价值对立,二者在大学影响力、控制力和渗透力此消彼长的博弈,深刻地决定了大学从中世纪的国际化到近现代的民族化、国家化的发展轨迹与进路。[2]教会神权的全方位退却和国家世俗权力的强力推进,是现代大学的显著特征。于是,近现代民族国家在逐步实现了自己对大学事务影响和介入的同时,亦被赋予了保障大学生学习权的宪法责任。至此,大学生的学习权完成了从纯粹的自由权到带有社会权品质的自由权的历史转型。
  大学生大多是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渐趋成熟,具有了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特殊情况如身体残障等除外)。这样,具有独立人格的大学生在学习上“摆脱”了父母的“干预”,获得了完全的“自由”。随着大学生独立学习、自主学习能力的不断增强,他们对外界特别是父母的依附性也日益弱化,大学生主体意识的“觉醒”,使其父母不得不将义务教育阶段本属子女的“学习自由分享权”归还他们。[3]可见,在学习的主导性上,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着一种此消彼长的内在发展规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大学生的学习权主要表现为学习自由权,与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同,在大学教育阶段,学习权可以直接用“学习自由”这一概念替代,并且它们之间相互转换,几乎视为同义。意思自治力和自我决定力的提升,也使得大学生可以依其个人的需求、兴趣与爱好自由选择意欲学习的专业、课程、授课教师等。其实,现代大学也正是以培养学生的自主能力、独立意识和批判精神为其要务。大学生的学习自由权首先表现为“选择进入特定大学的权利”,即“教育地点选择自由”。一旦通过竞争性考试进入大学,大学生在就学期间就成为了所选大学的成员,与该大学发生“在学法律关系”,并享有学术自由意义上的“学习自由”——包括“入学自由、选课自由、上课自由及积极参与讨论并表达意见之自由,当然,在一定意义上,还应涵盖研究自由”。[4]大学生的学习自由权是一种免于外界干涉及侵犯的固有基本权利,它除了对抗来自大学的自治权外,更主要的则表现为“秩序行政”语境下相对于国家的“防御请求权”。因此,国家权力不但不能对其任意干涉,而且还应该采取适当措施排除任何非学术力量对学习自由权的威胁和非法侵犯。学习权即学习自由是一般人权的根基,可称之为人权中的人权。[5]不过,正如日本宪法学者小林直树认识到的那样:“学习权既然以知识的探究与学习的‘免于权力的自由’为要件,本来即属于一种自由权是很明显的,但是,现代的学习与研究因不能欠缺学校、图书馆、研究室等设施与研究经费,仅只要求不存在权力的干涉,究竟是不足的。……从学习权实际上之保障的观点来看,比起‘免于……的自由’,如不以更积极的获得教育与学习条件为目的之请求权为中心,将难以期待其获得具体之保障。”[6]因此,正如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一样,大学生的学习权亦应具有学习自由权和学习社会权的二元构造,尽管未成年人的学习权和作为成年人的大学生的学习权之间存在很大差别。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