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大学生的学习社会权可以1990年代中期为界粗略地划分为两个阶段。1990年代中期以前,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国家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实施了全方位的社会保障,学生一旦考上大学就享有了“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待遇,免收任何学费杂费,每月定期发放金额不等的生活费,毕业以后还由国家统一分配、安排工作,当时的大学生可称之为“象牙塔”中真正的“天之娇子”;19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高等教育实现了从精英化到大众化、从“公费”到“自费”,从“统招统分”到“双向选择、自由择业”的时代转型。于是,人们开始怀疑和否定大学生学习权的社会权属性,认为既然接受高等教育是“有偿”的和“自愿”的,那么,与强迫性和免费性的义务教育相比较,大学生的学习权仅仅是一种免于侵犯的自由权。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任何国家的教育资源都是稀缺的,并且从小学到大学,教育资源呈现一种不断递减的配置格局,即遵循一种“金字塔”式的投入递减律,再富裕和发达的国家也没有足够的财力因应所有公民的求学需求。于是,有了竞争性入学考试和征收教育费用等制度设计。尽管相比之下,改革后大学生的社会保障力度远不如以前,但是,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投入毕竟在逐年增加。因此,不能据此否定大学生学习权的社会权属性。我国教育体制改革所造成的现实困境,问题不在高等教育征收教育费,而在于义务教育中国家“义务”的“打白条”。那么,大学生的学习社会权或者“学习自由的社会权侧面”是如何得以体现的呢?概言之,有以下诸端:
首先,现有教育设施的入学请求权。高等教育要发挥其“社会流动”性功能,避免成为“阶层复制”的机器,国家就必须在
宪法平等原则的指引下建立合理的入学选拔机制,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教育的机会均等与公平。因此,任何适龄青年都可依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提出入学申请,而国家拒绝的理由,只有在对申请人自身的能力条件、志愿的期望度以及被许可人与被拒绝人的不同资质禀赋差异的权衡中,才能获得其正当性。同时,是否接受良好的高等教育又与将来能否谋得体面职业和拥有一个幸福的生活前景有着密切关联,因此,大学生的“学习权”又具有了“工作能力养成教育权”的特性。大学生的入学请求权均等化和公平化满足,既关涉公民经济自由权中的“职业选择自由”,又仰赖于学习社会权的国家给付程度。
其次,“必要教育设施之创设请求权”。[7]国家对大学生学习社会权的保障更多地体现 在高等教育“外部事项”(externa)的供给方面。所谓教育的“外部事项”,是指“成为教育的外在条件之事物,例如:有关学校之设施、设备、教职员人事与服务条件、教育预算之编成与执行等教育财政事项,以及教育费用、学校环境、学校制度等,使教育得以遂行之必要的外在条件,此外部事项大致可分为学生的学习条件及‘教职员的工作条件’两部分”。[8]当教育“外部事项”建设不能保证大学生的正常学习条件、无法满足大学的日常运转时,大学生就可以适用设施创设请求,要求行政给付的足额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