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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学习权的宪法学分析

  最后,社会救助请求权。当大学生由于经济贫困等原因无法顺利完成学业时,可以请求来自于国家的救济和帮助,为此,国家必须针对贫困大学生建立健全完善的教育社会救助制度。如我国《教育法》第42条第2项规定,大学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贷学金和助学金。《高等教育法》第54条第2款亦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该法第55条第2款还明确规定:“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但是,值得强调的是,实践中人们往往将“奖学金”制度和“助学金”、“贷学金”等救助制度混为一谈。奖学金制度的基本法理是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至于该生是否贫困则在所不问,因此属于“行政奖励”之一种。而助学金与贷学金则是针对贫困学生,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特定社会救济,属于“给付行政”当中社会保障的范畴。
  综上,随着现代高等教育公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国家与高等教育的关系亦日趋紧密,原本是个人自由权的大学生的学习权具有了社会权的侧面和特征。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学生的学习权包括了“学习自由权”和“学习社会权”两个层面。不过,在高等教育阶段,前者是核心,后者是补充;前者是公民的固有基本权,后者是公民权现代化的结果。如果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习社会权具有“原始给付请求权”的话,那么,大学生的学习社会权仅是宪法平等原则意义上的“给付分享请求权”。申言之,如果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习社会权是更趋向于“具体权利性”的“抽象性权利”的话,大学生的学习社会权则是更趋向于“纲领性权利”的“抽象性权利”。
  二、大学生学习权的宪法依据
  有关大学生学习权或学习自由的宪法依据,由于宪法文本上的差异,国内外学界素有争议、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在德国,学界的主流观点视“职业自由”的宪法条款为大学生学习权的宪法渊源,认为大学的学习主要是为未来选择待遇优厚的职业做前期的训练与准备。因此,德国基本法第12条第1项的自由选择工作及训练场所权、结合第2条第1项的人格自由开展权,即是大学生学习权的宪法依据。[9]日本,大学生学习权最初被认为是日本宪法26条的“受教育权”条款,[10]后来日本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发生了严重分歧:有学者认为宪法23条的“学问自由”条款是大学生学习权的依据;[11]而有的学者则主张大学生学习权源于宪法13条的“幸福追求权”;[12]还有的学者将大学生的学习权与一般国民的学习权加以区分,认为大学生的学习权源于宪法23条的“学问自由”条款,而一般国民学习权的宪法依据则是宪法19条的思想良心自由条款和第21条的“表现自由”条款。[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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