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对所有权的保护就是对主体意志自由的保护。只有通过对物的占有和所有,主 体的人格才得以受到法律的保护。所有权所具有的两重功能,本身就说明了这项权利对 于主体的根本意义。
三、动物作为物的本质是主体支配的对象
在法律体系中,物是与主体相对应的概念,它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对于主体的保障,其 本质就是主体支配的对象。“人对物的作用实际上就是使用物,是对物的支配的一个表 现”[10]。这一点,所有权的概念表达得非常清楚。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物所享有的绝对的排他的支配权,体现为“对物最一般的实际主 宰或潜在主宰”[11](P194)。可见,所有权的本质是通过权能抽象出的独占性支配权, 是所有人支配其所有物的权利。主体对于物的绝对支配仍是所有权行使的核心内容。至 于所有权的“相对化”或曰对于所有权的限制,则是针对权利滥用而言的,主要是要求 所有权的行使要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协调。它并未从根本上否认所有权绝对原则。所有权 人对于物的占有仍然是不容侵犯的。“相对化”要解决的是所有权人与社会共同体之间 的关系,而不是淡化所有权人对于物的控制能力。
在黑格尔的理论中,物是“某种不自由的、无人格的以及无权的东西”[8](P50)。“ 在拉丁语中,表达所有权概念的词有两个:一个是dominium,另一个是proprietas。” [12]“前一个词的词根以及相近词形,它具有‘家长、主人、统治、主宰’的意思。这 表明了在拉丁语的‘所有权’观念中包含着一种人对于物的主宰和支配的观念。”[12]
所有权的获得形式最终将物变成权利的客体,成为主体支配和控制的对象。这种本质 特点,通过考察所有权获得过程,可以更清楚地观察到。这一点,从早期的罗马开始, 一直到现在,都没有什么改变。
并不擅长抽象思维的古罗马人就财产权的原始取得,提出了先占和时效取得两种方式 。古罗马人将物分为共有物,如空气、水流、海洋等;公有物,如河川、港口等;团体 所有物,如戏院、竞赛场等;不属于任何人的神圣物、宗教物、神护物,如神圣建筑物 、墓地、城门、城墙等;个人所有物[13](P48)。“物成为个人所有可有多种不同方式 :我们对有些物按照自然法——称万民法,……有些物按照市民法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13](P49-50)“野兽鸟鱼,即生长在陆地上、海里和空气中的一切动物,一旦被人捕 获,根据万民法,即属于捕获者所有,因为自然理性要求无主之物,归属最先占有者。 ”[13](P50)也就是说,先占原则是确定动物所有权的依据。时效取得是为了防止财产 的不确定状态而确定的原则。它把必须以正当原因占有其物为先决条件。这里仅考察所 有权的最原始取得方式,即先占取得。因为与先占取得相对,时效取得、购买、赠与、 继承等都不是原始意义上的所有权取得方式,故不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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