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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作为物的法律本质

  将对动物的实际控制作为所有权获得的条件,在法律中有许多表现。《法学总论》就 指出:“你所捕获的一切动物,只要在你看管之中,都应认为属于你所有。如果动物逃 逸,恢复了它的天然自由,它即不再属于你,而重新属于最先占有者所有。所谓恢复天 然自由指动物逃逸无踪,或者即使你可以望见,但已难以追捕。”[16](P50)《法学总 论》还专门对蜜蜂、孔雀、鸽子作了说明,以明确对它们的实际控制的界限。“蜜蜂按 其本性是野生的。因此,密集于你树上的蜜蜂,在你未把它们收在蜂箱之前,不能认为 属于你所有,正如在你树上巢居的飞鸟一样。如果别人把它们放在蜂箱里,他就是它们 的所有人。又如蜜蜂制造的蜂窝任何人均可取有,当然在尚未被取走前,如你发觉有人 进入你的场地,你有权禁止其入内。从你的蜂箱里飞出的蜂群,只要你能望见而易于追 捕,仍认为属于你所有,否则它们属于最先占有者所有。……同样,有些人把鹿养得这 样驯服,以致它们到树林里去之后,惯常总是回来的,但是没有人否认它们是野性的, 关于这些习惯上往往去而复返的动物,经订定规则如下:只要它们具有复返的意思,它 们应认为始终属于你所有;但若它们不再具有复返的意思时,它们就不再属于你,而属 于最先占有者所有。丧失复返习惯的动物被假定为不再具有复返的意思。”[16](P50-5 1)除此之外,《法学总论》还规定了鸡、鹅、孔雀、鸽子等的所有权问题[16](P51)。
  这些规则表明,实际控制是获得物及所有权的根本条件。现代法律也演绎了这种规则 。《瑞士民法典》第19条规定:“捕获的动物获得自由,所有人未继续搜寻和再捕的, 为无主物。驯养的动物恢复自由状态并不再归其主人时,为无主物。蜂群虽进入他人土 地,仍为有主物。”[7](P206)这些规定,非常清楚地表明:“人对动物的所有权要想 得到法律的承认,必须具备的一个前提是:人对动物的实际控制的状态,这一实际控制 状态,即人对动物事实上的管领力,在以先占为依据的理论中,表现为对占有状态的界 定。在以劳动作为正当性依据的理论中,其最终理由也是因为:该物经由劳动者的劳动 ,已经证明自己与该物有着某种联系,并可能因这种联系而具有占有、支配该物的意愿 。”[17]可见,对于动物,不管是通过占有这一事实,还是通过劳动这一行为,都必须 达到实际管领的状态。而动物,作为所有权的对象,就是被控制、被支配的对象。
  四、从占有到所有的实质
  源于罗马法的占有,现已基本为各国民法所确认。但关于占有是事实还是权利,则没 有统一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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