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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作为物的法律本质

  总之,从占有到所有,本质是从纯粹的物之事实利用形态向抽象的、以权利观念为核 心的物之法律利用形态的演进过程。这一演进过程的全部秘密就在于将物作为人的手段 在法律上予以承认和维持,从而将人的主体性价值建诸于对于物的控制之上。而物,则 完全被法律认定为没有自身利益,是实体。正如美国学者Francione所指出的那样,将 某物标明为财产,其全部目的在于认为该实体没有利益值得保护,它只是所有者的一种 手段而已[21](P49)。
  动物作为法律上的物,只是主体用以满足自己需要的手段,这直接导致了动物实际处 境的悲惨状况。如今,野生动物大量灭绝的现象,充分说明了现有物权理论的严重后果 。如果继续坚持现有的法律价值观念,将人作为惟一的主体,将动物作为客体,那么, 动物的实质状况不会得到有效的改善。换言之,目前动物作为法律上客体的地位,是人 类的利益在法律中极度扩张的结果,同时也是动物的利益被完全剥夺的原因。
  
【注释】  David S.Favre and Murray Loring.Animal Law.Greenwood Press,1983.(美) 斯蒂文M.怀斯.动物的法律物格.私法研究:第4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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