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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思考

  二、我国建构遗产信托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和日本都属于东方文化圈,受自古以来“家”制度的影响,遗产一般都是由长子 继承。但是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和遗嘱知识的普及,可以预见生前信托在我国同样会 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因为从遗产信托的功能来看,它是有效解决遗产继承的有效工具。
  首先,使用遗产信托,能够有效避免家族争产,并妥善照顾遗族或特定人。近些年来 ,随着个人财富的急剧增加以及民众在遗产均等继承方面意识的增强,中国因遗产分配 而引发的纷争层出不穷。这既不利于家族和睦,也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立遗嘱人生 前基于各方面的考虑,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生前信托,为照顾特定人而做出财产规划, 由受托人负责实施。这样,既有立遗嘱防纷争的优点,又因采用信托的规划方式而使遗 产受益人生活更有保障。
  其次,因专业人才的参与管理或处分,遗产可完全发挥作用。在遗产继承时常常遇到 这样的问题:人们在获得遗产的同时却发现自己缺乏管理遗产的能力或某方面的专业知 识,这会给遗产继承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例如美籍华人李某在珠海拥有一家刚成立不 久的企业,在各方面关系尚未完全理顺时,李先生突然暴病死亡。按法律规定,李先生 的企业应该由他在美国的妻、儿继承,但是该企业的另一合伙人认为其妻儿没有能力管 理企业,因此退出合伙关系。由于他的投资没来得及转为股份,则主张为借贷关系,由 李先生的妻儿偿还,但李先生的妻儿没有足够的现金来支付这一债务,因此债权人便要 求法院进行保全,封存了该企业的部分财产,导致该企业无法正常运行,造成了巨大的 经济损失。如果在李先生去世后,由专业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作为遗产的 信托财产不但不会丧失,而且还会因专业性的管理或处分给委托人带来新的收益,从而 弥补其后人在管理上的不足。
  第三,遗产信托具有合法节税的功能。现代信托制度源自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而用 益制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方便人们规避沉重的封建赋税,防止土地被国王没收等。所以 说,信托从其一诞生就具有避税的功能,遗产信托同样如此。在国外,子女通过继承制 度来继承父母遗产时须缴纳遗产税,接受赠与时也要缴纳赠与税。一般而言,遗产税与 赠与税的税负是相当高的,大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其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0%~50%以上 ,而且都是用现金支付。如果把遗产留给妻子,其妻死后遗留给孩子,其子死后遗留给 孙子,这期间须缴纳3次遗产税。假如设立了遗产信托,那么自配偶至孙辈(妻和子继承 收益,其孙继承本金),从理论上来说仅须缴纳1次遗产继承税,整体税负就得以大大降 低,这就是信托的受益人连续性带来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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