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邓正来教授会说:“这绝对是无理取闹!谁说过在思想上接受了‘西方’的社会理论、在理论论证中使用了‘西方’的学术理论资源所产生的就一定是‘西方’的理论成果或者理论主张呢?!”的确如此!我同意。邓正来教授的辩解绝对有理,他也的确没有这样说过。但问题是,从邓正来教授的思维逻辑来看,这种推理是两种相对比较合理的理论推理路径之一。除此之外,唯一的另一种理论推理路径只能是:中国法学学者没有从“中国”的立场来思考“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或者“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问题,所以,迄今为止的中国法学没有能够为中国的法制与法治提供“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但是说实话,无论是你自觉地意识到了还是没有意识到,或者无论是你承认还是不承认,任何人都是绝对无法从根子上摆脱自己的民族文化传统对自己的思想与行为的深刻影响的,因为这民族的文化传统已经成为该民族的人们的血液的内在成分了,所以,无论中国(其实是任何国度)的法学学者如何去采用或者运用“西方的”或者“别的”什么国度的思想与理论资源来建构其法律哲学中的“法律理想图景”,这种“理想图景”都绝对而实实在在地是“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而根本就不可能是 “别的国家”的“法律理想图景”,这正如我一直坚持批判的我国的理论与实践界一直毫无理论逻辑地倡导所谓的“中国特色的”“什么什么”一样,这本来就是毫无意义的多此一举的“说明”。所以,邓正来教授对于中国法学学者依据“西方”的“现代化理论”及其所演化的“现代化范式”对“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所做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判断和指责,真的是没有什么真正的理论合理性可言的,当然也就是没有什么真正的理论逻辑可以支撑的独断。
综上所述,邓正来教授就中国法律哲学所提出的问题“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大体上可以说确实是一个“假问题”或者“伪问题”。那么,究竟该如何看待邓正来教授所提出的问题呢?事实上,邓正来教授自己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也承认,中国的法学学者(可能每一位学者)在事实上都是“有”自己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而且,基于民族文化传统的潜移默化的深刻影响,无论中国的法学学者所使用的学术理论资源是“西方的”还是“非”“西方的”,其所建构的“法律理想图景”都始终是、而且也不能不是“中国的”,而绝对不是或者不可能是任何“西方的”或者“别的哪一方的”。同时,既然中国的法学学者无论依据何种学术理论资源,其所提供的有关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都不能不是“中国的”,而且,这种多样化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不是一个确定的“事实状态”或者“自然状态”,这些“事实状态”或者“自然状态”在总体上“自然而然”地也就显现出了“中国法学”的逻辑走向——即“向何处去”,那么,把“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作为一个法律哲学的“理论”问题提出来似乎就没有什么真正的理论意义了,更何况,“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个设问十分明显地彰显出了一种强烈的“理性”设计色彩或者说“本质主义”的内在预设,而这恰恰与邓正来教授所表示的强烈的“反本质主义”相抵触!
于是,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国法律哲学的意义上,关键的问题并不在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而是“中国法学从何处来”以及“中国法学现在怎么样”;不在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而关键在于“如何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我认为,这恰恰是邓正来教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真正的思想与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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