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小结
“世界在人的意识之外——世界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但世界却在人的语言之中——人只能在自己的语言中认识与表述世界。”[22]人类理解语言,并通过理解语言来理解世界。作为哲学家的哈特,将语词的日常语言用法分析为核心的日常语言哲学研究路径引入法学领域,通过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之结合作为关键之“法律”概念纵向语境把握,以及“主权者”“命令”、“正义”、“道德”诸概念讨论之“法律”概念横向比较,成功地将法律“概念”的理解由对于某种具有确定客观属性的法律实体的认识转向了日常语言层面澄明,开创了一个全新的日常语言分析法学流派,成为一代宗师。
就此而言,哈特之于法学的贡献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但是同样不能忘记的是:我们可以通过理解语言来更好的理解法律,但是人类之建构法律却并非仅仅是为了理解。这就如同做任何游戏都要理解规则,但仅是理解了规则却并不能保证我们实现做游戏的目的。总有些东西,诸如乐趣、情调,或者说自由、正义,这些东西的获得应该比了解规则更加重要。以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德沃金对于哈特的批判为标志,20世纪晚期,哲学界(并法学界)之语言哲学的衰落和政治哲学的兴起就是例证。[23]但是,同样也不能忘记的是:这一进程的展开,恰是以众多困扰人们的概念之被澄明为前提的,而法律“概念”的澄明始自于H. L. A.哈特。
【注释】淳于闻(笔名),本名高国栋,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2003级博士研究生。
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9-290页。
麦克斯韦·约翰·查尔斯沃斯:《哲学的还原》,田晓春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73页。
“1999年12月美国《哲学论坛》(The Philosophical Forum)发表了一份关于20世纪 哲学经典的调查报告。调查者根据对美国和加拿大五千名哲学教师的问卷调查,公布了20 世纪位居前25名西方哲学家的27本哲学著作。”其中就有哈特(H. L. A. Hart):《法的概念》。尽管“这项调查只限于北美国家,这份书目肯定有其局限性和倾向性。不过,美国和加拿大是世界 最大的移民国家,各种西方哲学派别在那里都被接纳。因此,即使不能据此认定这27本书就 是20世纪西方哲学的经典,至少这份书目是我们研究20世纪西方哲学时决不能忽视的。根据这份书目来检查审视我们的现代西方哲学的教学和研究是有益的。”黄颂杰:《20世纪西方哲学经典及其学术影响》,《哲学动态》2002年第2期,第41页。 在“从2002年3月份开始,联名向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芬兰、巴西等六国的16位哲学家发出邀请信,邀请他们参加“当代西方哲学译丛”编委会,并向我们推荐近50年来他们认为最重要的10本西方哲学著作”活动中,哈特(H. L. A. Hart)《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1997)和《惩罚和责任》(Punishment and Responsibility,1968)亦获提名。陈波:《过去50年最重要的西方哲学著作》,《哲学门》2003年第四卷(2003年)第二册第7页。http://www.phil.pku.edu.cn/zxm/pdf/0813.pdf 2006-1-5.
P.M.S. Hacker &Joseph Raz(eds.),Law, morality, and society : essays in honour of H. L. A. Hart (Oxford: CLarenden Press, 1977),v. 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9页。
陈嘉映:《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
陈嘉映:《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王路:《走进分析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第106页。
冯·赖特:《分析哲学:一个批判的历史概述(上)》,陈波译,载《社会科学论坛》1999年第9~10期,第47页。
此种理解语词意义的坐标系建构得之于陈嘉映老师,见陈嘉映:《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8、197页。
“奥斯丁错误地主张在强制命令观念中已发现的东西,即‘法理学科学的关键’,就在于这两类规则的结合中。”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1、83页。
摘编于陈嘉映:《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4、185页。
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143页。
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3页。
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3-98页。
陈嘉映:《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6页。
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84页。
理查德·罗蒂:《哲学和自然之镜》,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对于此种经验论实证主义的一个说明可以参见洛克《人类理解论》第二卷第一章“观念通论以及观念底起源”, 洛克:《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8-83页。
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页。
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5、156、158、163、168、170-176页。
至于《法律的概念》第七章“形式主义和规则怀疑主义”主要涉及的是对于语词的确定性与开放结构的理解,另文解说;而最后一章“国际法”,则是对于法律“概念”之语境多样性的例解:房间里供人歇坐的四足竹木方凳通常用作说明“板凳”概念的典型情境,但是如将公园内的单腿石制园凳称作“板凳”也无任何不妥之处,“国际法”之于“法律”即属此种情形。
孙正聿:《哲学通论》,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12页。
] 参见姚大志:《语言哲学的终结?》,载《哲学研究》2000年第7期,第27-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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