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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宪政之路:解读张千帆先生《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

  宪法学考虑的是关于国家体制的宏大问题。对于这类问题,最艰深的社会科学也难以像物理学对力矩的分析那样给出个确定的答案。因此,认为宪法学能为宪法提供一个绝对正确的“科学”依据.或证明特定制度的先进性与合理性,无疑是自欺欺人;事实上,一旦陷人这种误区,宪法学就不再是任何意义上的科学,而已经沦为一种教条,一种特定意识形态的工具。......宪法学者应该采取开放与开明的态度,欢迎不同观点的自由争论。
  实证的研究当然离不开对宪法规则的研究。实证研究除了经验实证研究外,它的另一个基本方面就是规范实证研究。问题在于不光要研究纸面上的宪法条款,更要探究宪法判例中的规则。完全脱离宪法规则,那不是宪法学,而是政府科学或政治哲学。在宪政实践比较发达的国家,“宪法学主要就变成了案例研究。它更注重宪法规则在现实生活中的解释与澄清,而不是分析与评价规则的合理性。”(张千帆,2004:45)当然,这些规则还应当经受更高理性的检验。
  此外,作为实证宪法学的倡导者,作者还强调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实证科学的知识或方法在宪法学研究中的灵活运用。早在189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霍姆斯大法官即在著名《法律的道路》一文中断言:“在对于法律的理性研究,懂得法条的人可能掌握着现在,但掌握未来的人则是统计学与经济学大师。”(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2000) 今天,随着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的兴起,应当说霍姆斯的预言已经基本实现。事实上,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的研究成果和方法很多已经应用到宪法学研究当中,有的甚至应用到法庭的审判中(张千帆,2004:40,41)。在张千帆的《导论》中,诸如对宪政文化的功能、“杜瓦杰定律”、“孔多塞原理”、民主和规模的关系、选举成本等问题的论述都反映出其它实证科学的影响。这明显深化了我们对上述宪政问题的认识水平,从以往的静态的抽象的认识走向一种动态的具体的认识。
  也许,上述实证研究方法在发达的宪政国家并不十分新颖,但将这些方法引入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中却具有开拓和创新的意义。例如,公共利益是法律中常见的、有用的,同时也是经常被滥用的一个术语。由于其极具抽象性,台湾学者陈新民称之为“罗生门”式的概念(陈新民,2001:181)。作者在《导论》中运用方法论个体主义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具体的解析,将其界定为这个社会中所有人的个人利益之和。超越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是不存在的。然后,他根据理性选择理论,认为每个人都主要是自私的,也是自身利益最好的保护者,并合乎逻辑地得出一个重要结论:民主政治至少在理论上说必定最有利于多数人的利益(公共利益)(张千帆,2004:9)。
  在宪法学研究中,西方社会科学的实证研究方法的引入对于“激活”中国宪法学乃至中国宪法具有重要意义。实证研究方法的引入将促进中国宪法学的研究重心发生迁移,从条文规定到实施机制、从抽象原则到具体问题,推动中国宪法学从幼稚走向成熟,进而为“激活”中国宪法作好学术准备,促进中国宪法的发展。当然,正如一个孤独的“齐玉苓案件”不可能造就一个传统,一本孤独的《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也不可能完成建构中国实证宪法学的全部使命。“可喜的是,最近几年来,从主义到问题的转变正在发生,意识形态成分在宪法学论文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小。宪法学者的目光越来越多地投向社会实际问题,并在此过程中尝试运用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实证科学的知识或方法。可以说,中国宪法学正在从传统的意识形态走向一种实证科学。” (张千帆,200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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