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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弊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科学分析

  3•调整性适用。自20世纪90年代初至新世纪初年,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一个发展与完善的重要阶段。中国在“入世”前,全面修订了《著作权法》(2001年)、《专利法》(1992年、2000年)、《商标法》(1993年、2001年),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等,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水平达到了《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总之,中国仅仅用了10多年的时间,就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从低水平向高水平的转变,完成了本土化向国际化的过渡。其中的动因除了有中国对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承诺外,也有中国寻求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国际层面,1992年的《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995年的《中美保护知识产权协议》,客观上加快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进程。特别是1994年形成的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对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产生了直接影响:在“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背景下,中国不可能通过不保护外国人的知识产权来发展本国的经济、科技与文化;同时,在“国际贸易知识化”的体制中,中国也不可能孤立于世界之外,从而摆脱由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格局。在国内层面,中国作为一个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内在要求。在制度安排方面,由被动到主动,是经济增长型国家的必然选择,它往往有助于政策总目标的实现。这一时期的几次法律修订,基本体现了制度创新的要求。2001年《著作权法》的修订,扩张加入了实用美术作品、杂技美术作品等客体,加强了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增加了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内容;1992年和2000年《专利法》的修改,将药品、化学物质等纳入专利客体范围,延长专利权保护期限,增加进口权、许诺销售权等新权利,同时对强制许可进行严格的限制;1993年和2001年《商标法》的修改,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由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增列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和商标注册人的适用范围,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此外,中国于1997年、2001年分别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可以说,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关注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努力通过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去推动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4•主动性决策。为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中国于2004年、2005年分别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以此为契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迈入了战略主动的新阶段。2006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同年5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29]这一论断表明,中国已经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重新审视知识产权制度的功用和地位。基于当今国际科技、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创新型国家的发展经验,中国将通过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以此作为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政策抉择。
  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调整,是由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政策目标决定的。所谓创新型国家就是把提高科技创新作为基本战略,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以此形成竞争优势的国家。目前,世界上公认的创新型国家有20个左右,包括美国、日本、芬兰、韩国等。这些国家的共同特征是:创新综合指数明显高于其他国家,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在70%以上,研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一般在2%以上,对外技术依存度一般在30%以下。[30]中国要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实现长期持续发展的目标,有一个发展模式的选择问题。在过去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我们以劳动密集型产业参与国际分工,这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劳动力以及环境资源成本的逐步提高,长期处于低端产品环节的深层次矛盾日益尖锐。例如,中国人均自然资源相对稀缺,耕地资源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3,淡水资源只有1/4,石油资源只有17%,天然气资源只有13%,相对充裕的煤炭资源也只占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2%。[31]这说明,中国绝不可能走资源耗费型的发展道路。此外,在当今“发达国家出技术、出知识,发展中国家出人力、出资源”的国际经济格局中,西方发达国家无论是基于维系技术优势的利益考量,还是出于意识形态的政治偏见,都不愿将真正的核心技术转让给中国。中国研发投入仅占GDP总量的1.3%,但对外技术依存度达到50%以上。由于缺乏核心技术,中国企业不得不将每部国产手机售价的20%、计算机售价的30%、数控机床售价的20%-40%支付给国外专利拥有者。世界上每生产4台电脑,其中有一台就来自中国江苏,但支付英特尔公司和微软公司的技术许可费之后,一台电脑只赚10个苹果的钱。[32]上述情况说明,中国也不可能走技术依赖型的发展道路。面对这种国际发展大势和自身基本国情,中国只能走技术进步和知识创新的发展道路。而技术创新、文化创新或者说知识创新又必须以制度创新为支撑。我们看到,那些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国家和跨国公司,都拥有属于自己的核心技术,并且重视运用知识产权推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更新,以提升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例如,美国的创新能力居于世界前列,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生物技术等领域具有明显优势。凭借知识产权制度的有力保障,美国的电子产业、软件产业、生物工程产业和网络产业等“朝阳产业”迅速崛起和扩张。同时,世界上技术创新能力强的跨国公司,总是拥有以自主知识产权为存在方式的代表性技术,如索尼公司的微型化电子技术、飞利浦公司的光学介质技术、英特尔公司的芯片制造技术等。有“蓝色巨人”之称的IBM公司,在最近的几年间更是成功地取得近3万项技术的专利权。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主要在于技术能力、创新能力的差距,说到底也就是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的差距。中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但是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尚未转化为智力资源;中国是世界制造业大国,有近200类商品的产量位居世界第一,但其产业优势并不明显。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产业的比较优势在于廉价的劳动力,最大的差距在于缺乏科技实力、创新能力,其具体体现为缺乏核心技术的专利、版权和国际知名品牌。截至2005年,中国国内申请人获得发明专利的数量仅为发明专利授权总量的37%,在汽车、飞机、仪器仪表、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等含金量较高的技术领域,中国授予的专利多为外国公司所拥有,其所占份额约为80%-90%。实施《商标法》以来,虽然国内商标注册数量一路攀升,但中国企业拥有的国际驰名商标极少。在中国出口企业200强中,有80%使用的是外国商标。在连续几年举行的全球100个国际名牌评选中,中国无一商标入选。目前,中国的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技术升级和企业改造已经进入关键阶段,在此情况下,以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实现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的战略支撑,完成从“中国仿造”到“中国制造”再到“中国创造”的转变,对于中国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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