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客观存在及其特殊性和价值性决定了它的应受保护性。根据学者的考察与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是从20世纪60年代以后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其起始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保护自己的传统民族文化,从而提出扩展著作权客体的要求。此前,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都可以大量无偿地使用发展中国家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为防止不当或者非法使用民间艺术作品的现象发生,实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著作权贸易方面的平衡,一些国家和地区先后将民间文学表现形式列为著作权客体加以保护。在国际保护方面的法律渊源方面,《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本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不知作者的作品”的一种特例来处理,其目的在于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法律要求,同时又使大多数成员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能够接受。该公约第15条第4款规定,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伯尔尼公约》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确信于本公约成员国之作者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突尼斯样板版权法》,专门规定了关于“本国民间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条款。总体来说,迄今为止,采用
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如突尼斯、玻利维亚、智利、摩洛哥、阿尔及利亚等国家。
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情况如何呢?1990年颁布的、2001年修订的
著作权法第
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至今未见国务院对此作出专门的保护办法,因此关于什么是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就没有统一的立法定义。但在我国却存在着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大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属于所谓“传统知识”的范畴,例如,“二人转”就是一种典型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让东北人有着一种“宁舍一顿饭,不舍二人转”的痴情。当然,近年来对这种艺术形式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存在争议。不过,随着一些黄段子的加入,逼迫人们呼吁“绿色二人转”,这多少影响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来的传承性。再如,惠山泥人既是无锡三大名特产之一,又是我国著名的民间艺术品,始于“明”而盛于“清”,已有近500年历史。可见,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资源还是相当丰富的。只是目前还没有具体的保护性法律,导致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意识不强,有时侯还可能引发纠纷。记得在2005年新春期间,可口可乐中国公司在荧屏上推出了其最新的贺岁广告片“金鸡舞新春,可口更可乐”,受到电视观众的好评。广告中身着红色小肚兜,头顶一小撮头发的小阿福很讨人喜欢。这副对联式广告语夺人眼球,广告最后,小阿福舞起一只由可口可乐易拉罐组成的“金鸡”,荧屏上一片喜庆之气。但这一做法却引起了无锡一位律师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