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据某基层人民法院统计,1997年该法院受理民事案件1068件,其中涉及婚约解除的有52件,约占全部民事案件的4.5%。参见邱玉梅:《婚约问题探析》,载于《法商研究》2000年第5期。另外,河北大名县,法院每年受理的婚约纠纷案件都在50件以上,且呈高速递增趋势。参见王久申:《农村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上升的原因及对策》,载于《河北法学》1995年第3期。
2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
3此处不包括女方所给付的嫁妆,因为嫁妆是因结婚而发生,而不是因婚约而发生。
4作为彩礼的婚前赠与标的,在实践中多为动产,所以本文的分析主要立足于动产的给付行为,而对于不动产的登记,则不作专门论述。
5这种情况仅仅针对于男方本人向女方给付彩礼的情况。现实生活中,许多情况是男方家庭出面给付彩礼,而这种彩礼财产实际上是男方结婚前所在的家庭共同财产,即便男方一人死亡,但并不影响此财产其他共有权人的继续存在,所以,这种情况下男方家庭中其他成员仍然有权请求返还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的彩礼财产。
张根大,俞静尧. 有告必理——一项法治原则. 法学研究,1996,(04):110-114.
魏道履. 伦理学. 厦门:鹭江出版社,1988.
叶孝信. 中国民法史.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夏吟兰. 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王利明. 民法新论(下).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
江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许澍林. 论婚约之贞操义务、婚约订定之承认. 陈棋炎先生七秩华诞祝贺论文集,台湾:三民书局,1980. 5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