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型复制”的机理与根据
邓正来先生对中国法学“现代化范式”的批判之所以深刻有力,关键在于实现了方法论上的更新:借助于对库恩的“范式”概念的阐释和运用,将之改造成了具有分析威力的“批判的武器”。但方法论的超越所带来的革新效应毕竟是有限的,由于作者的批判并未以新范式的确构为前提和依凭,这种批判的结果并不能导致一个新范式的诞生。而它之所以不太可能、更不必然导向取代“现代化范式”的新范式,从根本上讲,是因为批判者同样深陷于“现代化范式”而不觉。笔者称这种范式批判为“现代化范式”的“类型复制”。
邓正来先生指出,现代性理论所凭借的两个基本假设是传统——现代的两分观和社会历史线性发展的进化观。[4]其实,这不仅仅是假设问题,而是现代性的两个基本特性。西方近代以来的社会发展乃至思维方式都深深灌注了这种特性,乃至作为西方制度形态主导的法治自身也是这种特性的典型构造。沃特金斯认为,西方法治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建立于这种难于达成平衡的二元力量之上的动荡与不安,但正是这种唯有用最强韧的努力才能予以维持的动态结构,使得西方人“创造了勃勃奋发、能适应变动环境的政府形式。”[5]西方现代性二元论思维方式的根基无疑是西方哲学文化,德里达指出,西方文化传统的一个根本特性就是二元对立的逻格斯中心主义,西方社会正是以二元对立作为基石,构筑起了占统治地位的现代形而上学的大厦。[6]它以通向未来的时间观为根本指针:“异教徒是没有希望的,因为希望与信仰在本质上与未来相关联,如果过去与未来是在没有开端的循环往返里的同样阶段,那么真实的未来就不能存在。”[7]正是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西方文化本质上是面向未来的,西方社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有一个面向未来的“理想图景”,而“进化”则成为沟通现在与未来的世俗方式。所以,“法律的理想图景”本质上是西方的,是西方的产物和西方思想的表达。中国历史上同样不乏乌托邦式的空想,但中国历史却从来没有产生真正的“未来观念”。当中国学者开始谈论“法律的理想图景”时,它所表明的,只能是西方的现代性理论已然支配了中国人的思维,而又只能是近代西方文明东渐的结果:“当中国与西方遭遇,突然发现一个与自己在社会形态上全然相异,在实力上又超过自己的文明时,传统单纯的和循环的社会历史观即告破产。中国人相当迅速地接受了一种线性的、单向的、不可逆的,不断进步的历史观与时间观……”。[8]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