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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过节不涨价

  《价格法》规定,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如果铁道部的春运涨价政策不上报国务院批准,就擅作出涨价决定,显然就是对《价格法》的违反。该法还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公用事业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也规定,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经营者或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定价权限的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召开听证会的书面申请。而铁道部这几年并没有向价格部门递交召开听证会的申请,显然与违《价格法》与《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另外,《铁路法》还规定了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并且要就其价格标准作出公告,未公告的不得实施。
  而连续四年的春运涨价政策,铁道部只开了一次听证会,按照铁道部的说法,那次听证会上作出的决定并没有规定期限,所以视为持续有效。但铁路客运每年的行情不一样,形势会有变化的,包括价格的影响因素也在发生变化。铁道部每年也会有发言人或者负责人向媒体总结当年春运新特点、新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一次听证决定的事项是否具有连续适用的效力,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是能够发生持续效力,那么,今年为什么突然决定不涨价了呢?不涨价有无召开听证会呢?因此,从这些方面来看,铁道部春运涨价政策与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相违背,程序违法和权限违法直接影响到涨价决定的合法性。从消费合同的角度来说,作为消费者的旅客,只能接受这种单方面的霸王条款,丝毫没有商量的余地。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还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要按照公平的原则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这种程序违法的涨价政策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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