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帝据以处罚苗民的应该是法,而具体的处罚依据应该是
刑法。刑并非就是法,但刑用于维护法(正法),即《易·蒙》所说的“利用刑人,以正法也”,或者是《周礼·天官》所说的“不用灋者,国有常刑”。舜帝用刑惩罚苗民,正是维护他的法。
《论语·为政》:“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注:“孔曰:政谓法教。”“马曰:齐整之以刑罚。”“孔曰:免,苟免。”“包曰:德谓道德。”“格,正也。”疏:“正义曰:此章言为政以德之效也。道之以政者,政为法教,道为化诱。言化诱于民,以法制教命也。齐之以刑者,齐谓之齐整,刑谓刑罚。言道之以政而民不服者,则齐整之以刑罚也。民免而无耻者,免苟免也,言君上化民而不以德而以法制刑罚,则民皆巧诈苟免而心万愧耻也。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者,德谓道德,格,正也,言君上化民必以道德,民或未从化,则制礼以齐整,使民知有礼则安,失礼则耻,如此,则民有愧耻而不犯礼,且能自修而归正也。”政法与道德对举,刑则与礼对举。德教未化齐之以礼,法教未化齐之以刑。《易·蒙》所谓“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周礼·天官》所谓“不用灋者,国有常刑”,与此相通。
《史记·乐书》:“故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壹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正义:“四事,防慎所感之由也。用礼教导其志,用乐谐和其声,用法律齐其行,用刑辟防其凶,民不复流僻,徒感防之,使同其一,不为非也。极,至也。”《史记正义》作者以法律释政,以刑辟释刑,正如《论语》注疏者以法教释政,以刑罚释刑,同样可让我们据以理解法与刑的区别和联系。
“为善者赏,为不善者罚。”这可以说是中国古法的特质。其赏罚之中,刑只是一个方面。“尧、舜、禹、汤,法籍殊类,得民心一也。”(《淮南子·说林训》)上古各代法籍殊多,并非都是
刑法之籍。秦王征灭六国统一寰宇的功业,“烈藏庙堂,著于
宪法”(《淮南子·修务训》),既称之为
宪法,亦不应该只是
刑法。《尚书》所述的“洪范”虽类似
宪法,但不以“法”为名;“吕刑”虽名之以“刑”,但只是刑论,实非
刑法,这些都可以暂不论及。《左传》中记载有“周文王之法”,楚国“仆区之法”,晋国“唐叔之法”、文公“被庐之法”、“范武子之法”、“士蒍之法”,等等,都应该不仅仅是
刑法(见《左传》昭公七年、昭公二十九年、成公十八年等记载)。“夏太史令终古出其图法,执而泣之。夏桀迷惑,暴乱愈甚。太史令终古乃出奔如商。汤喜而告诸侯曰:夏王无道,暴虐百姓,穷其父兄,耻其功臣,轻其贤良,弃义听谗,众庶咸怨,守法之臣,自归于商。殷内史向挚见纣之愈乱迷惑也,於是载其图法,出亡之周。武王大说,以告诸侯曰:商王大乱,沈于酒德,辟远箕子,爰近姑与息。妲己为政,赏罚无方,不用法式,杀三不辜,民大不服。守法之臣,出奔周国。晋太史屠黍见晋之乱也,见晋公之骄而无德义也,以其图法归周。周威公见而问焉,曰:天下之国孰先亡?对曰:晋先亡。”(《吕氏春秋·先识览·先识》)“魏昭王欲与官事,谓孟尝君曰:寡人欲与官事。君曰:王欲与官事,则何不试习读法?昭王读法十余简而睡卧矣,王曰:寡人不能读此法。”(《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夏、商、晋之“图法”、魏之官事之“法”虽都不必像《周礼》那样所述详备,但可以断定都不是仅载刑律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