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一想到我的小不动产所有权,再联想到乞丐的讨饭棍、穷人的小草棚、富豪的别墅与香车,我就回忆起了那场很可能会载入中国立法史的“巩献田上书事件”。在《
物权法》草案的多次审议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争议。你来我往,论战着实激烈。应该说,像
物权法这样一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法律,在起草与审议过程中出现较大分歧或者争论,是很正常不过的,也应该允许不同声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先生能够公开上书,对
物权法草案提出尖锐的批评意见,促使最高立法机关进一步听取不同意见,推迟出台时间表,这也是立法民主性的一个看得见的反映。单看这一点,无论是对以巩教授为代表的反对派,还是对掌握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我向来都没有任何异议。不仅如此,作为一个学习民商法、喜爱
物权法的青年学子,我还很欣慰于民商法学界的学者与持不同意见者的或感性或理性的争论。然而,浏览了几乎所有公开发表的各方争论意见,我却发现,一些争论是本不该发生的。这里,我想以我的小不动产为出场道具,针对关于“平等”的两个主要争论点,谈谈自己的浅薄看法。
其一,关于公产与私产平等保护问题。我国宪法规定了公产“神圣不可侵犯”,
民法通则也有类似规定,但
物权法草案中对此没有专门规定。有人就发难了:作为“母法”的根本大法与作为“子法”的
民法通则规定了公产神圣不可侵犯,凭什么作为“孙法”的
物权法却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对这样一种质问,我可以将之比喻性地总结为“不孝之法的指责”。也就是说,老娘指示过的事儿,儿子倒是顺从了,但孙子为何不从命、不听话?不从祖母之命,实为不孝之孙。民法作为
宪法的下位法,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下位法,当处于孙子之辈,对
宪法与
民法通则的“神圣不可侵犯”之规定,只字未提,当属不孝之法也!对这种不孝之法的惩罚就是扣上违背祖命之罪,也就是批评者所说的“违宪”之调。孙法不遵祖之母命,有人告状了,官府当机立断,孙法于是胎运不济,窝在娘肚里多呆了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