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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我的小不动产

  对公产是否作出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关系到公产和私产的保护秩序问题。易言之,对公产和私产的保护,是置于平等秩序还是不平等秩序?以物权法的反对者所持有的观点来看,没有重述宪法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是意味着公产和私产平等保护,就是反社会主义、反马克思主义的。以我看,这其实是对立法行为尤其是财产立法行为的重大误解。一方面,是否违宪、是否反社会主义,万不可以是否重述宪法的具体规定为标准。部门法制定,要遵守宪法,尽管著名民法学者梁慧星先生反对物权法写进“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但对这句话,写还是不写,都不是判断物权法违宪或者守宪的标准。在我看来,判断部门法是否违宪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与宪法原则与精神是否违背,而宪法的原则与精神是通过宪法规范确立下来的,而宪法规范在不同的规定事项上是有不同的具体表现的,同时宪法规范还有一般性、根本性的特征,因此,判断部门法立法是否违宪不能单纯地看其是否重述了宪法规范或者具体条文。在具体违宪判断操作上,主要是看部门法立法者有无以作为的方式歪曲了宪法原则与宪法精神,而不是看部门立法者是否以作为的方式对某个条款作了重述,或者以不作为的方式对某个条款没作重述。因此,对宪法的具体规范或者具体条文没有重述,不等于对该条款或者该条款所提取出来的宪法精神或者宪法原则的违背。如果像批评者所主张的那样,没有写进公产神圣不可侵犯即可构成违宪,那么,检索一下物权法草案的条文,没有重复入法的不唯有“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大量的关于物权法渊源的宪法规范,都没有在物权法草案中加以重述,但我们却不能说这些物权法草案条文违背了宪法、违背了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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