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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立法应否定间接占有制度

  而且,从现代各国民事立法看,间接占有制度也正经历模糊处理到被彻底抛弃的进程。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便明显地体现了在对间接占有时的复杂态度。《澳门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1)占有既得由占有人本人行使,亦得透过他人行使。(2)在有疑问的情况下,推定事实上行使管领力之人为占有人,但不影响第1181条第2款之适用。[36]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澳门民法典并没有明确否定间接占有,但是在间接占有十分存在有疑问或者间接占有与直接占有有冲突时,却毅然决然地选择了抛弃间接占有,只承认直接占有的态度。1942年修订后的《意大利民法典》是大陆法系颇有影响的民法典,在对占有制度审慎研究的基础上,其第1140条规定:“占有是一种以行使所有权或其它物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对物的权利。”第1144条规定:“以他人容忍完成的行为不得作为取得占有的依据。”可见,意大利民法典已经明确抛弃了间接占有制度。
  三、间接占有制度保护功能之替代
  间接占有制度被否定后,有人担心其对间接占有人的保护会因此削弱,实际上,现代社会财产权的救济制度已经相当完善,间接占有人完全可以凭借其他权利保护制度而安然无恙。鉴于这些制度在理论上都已经较为成熟,故笔者无意对这些权利保护制度本身加以论述,仅指明对间接占有人的保护途径即可。
  对间接占有的侵害无外乎来自于两个方向:直接占有人和第三人。下面分此两种情况予以简论。
  (一)直接占有人对间接占有的侵害
  通说认为,间接占有人针对直接占有人不享有占有保护权利,间接占有人的权利被限定在作为占有媒介基础之法律关系范围内。反之,直接占有人针对来自间接占有人的占有侵害,可以全部的占有保护方式予以防卫。[37]究其原因,是因为间接占有人和直接占有人之间存在媒介关系,直接占有人依据此关系合法取得物的直接占有,不存在法律禁止之私力。因此,当直接占有人拒绝返还占有物或未经间接占有人同意将占有物转让给第三人时,均不构成对间接占有的侵害,间接占有人不得以间接占有被侵害为理由请求占有保护。因此,在直接占有人所谓侵害间接占有时不存在间接占有保护功能替代的问题,因为此时间接占有保护功能根本不存在。此时,间接占有人可以分别如下情形而得到救济:当媒介关系有效时,间接占有人可依据媒介关系行使物权或债权请求权,要求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当媒介关系无效时,[38]间接占有人可依据侵权行为或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请求直接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
  (二)第三人对间接占有的侵害
  因为间接占有人针对直接占有人不享有占有保护的权利,因此间接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只有在第三人侵害间接占有时才有意义。因此对间接占有制度保护功能的替代实际上是第三人侵害间接占有时的保护功能之替代。
  间接占有中,间接占有人对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因此,直接占有人为自身利益计,在直接占有遭受侵害时往往会籍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占有,以免他日在面对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时会身陷囹圄。直接占有人对物为事实支配,因此,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一般只对直接占有人有利害关系,于间接占有人无涉,因此间接占有人一般无须行使这两项占有保护请求权。在占有物被侵夺的情况下,直接占有人为前述之自身利益计,一般也会主动积极挺身而出行使自力救济权或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间接占有人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实际上只有在直接占有人不愿或者不能行使的情况下才有意义。而且,间接占有人原则上只能请求侵夺者将占有物返还于直接占有人,唯直接占有人不能或不愿受领占有物时,间接占有人始得请求向自己返还。因此,当第三人侵害间接占有时,由间接占有亲自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来维护自身利益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多见。尽管如此,为求理论周全和逻辑严谨,笔者还是依据间接占有人状态的不同而简述在否定间接占有制度后,原来的间接占有人依然能获得周全的保护,并不因间接占有之否定而削弱对其的保护。
  1、间接占有人为所有权人时。当间接占有人为所有权人时,其当然可以援用各种所有权的保护方法来维护自己利益。众所周知,所有权能提供的法律保护在财产权体系中迄今为止仍然是最为有效和最为强大的,因此,在间接占有人为所有权人的情形,直接凭籍所有权保护比其他任何保护方式都更为彻底和有效。而且,所有权保护和占有保护对于间接占有人而言,并没有增加任何成本,前述已然表明,即便间接占有人主张占有保护,其在诉讼程序上和举证责任上并没有比所有权保护更为优越,而所有权保护诉讼时效上、终局确定保护等方面都比占有保护更为优越,因此,用所有权保护来取代占有保护不仅不会给间接占有人增加负担,削弱保护效力,反而带来更为强大的一劳永逸的终局保护的大好结果。
  2、间接占有人为他物权人时。他物权人包括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由于抵押权的成立无需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故抵押权人不是抵押物的占有人,不享有间接占有。质权人一般直接占有质物,但仍不妨可使出质人之外的第三人对物占有(如保管),因此质权人可以成为间接占有人。同理,留置权人也可为间接占有人。当质权人和留置权人的间接占有受到直接占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侵害时,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可以依据质权和留置权要求第三人返还担保物和排除妨害。用益物权传统者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典权等,我国物权法草案规定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当用益物权人的间接占有受到直接占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侵害时,可以依据其用益物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占有物和排除妨害。
  3、间接占有人为债权人时。间接占有人如果是有权占有,则除物权外,似乎只能是债权了,笔者阅读范围有限,且天生愚钝,还没有想到有权占有人除具有物权和债权之外的其他情形。在间接占有人为债权人时,其有各种债权之类型体现。本文为讨论方便,不妨仅以实务中常见的租赁关系为分析对象。如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与乙,乙转租与丙,此时乙便为享有债权的间接占有人。依据租赁法律关系,丙对租赁物应尽妥善保管义务,否则将会承担损害赔偿之责。因此,丙为自身利益计,在自己的直接占有遭受侵害时当然会援用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全力以赴捍卫自己的占有。因此,一般情况下,间接占有人乙大可坐享其成。退一万步来说,即便丙不积极主动保卫自己的占有致占有被侵害,乙完全可以凭籍其与丙之租赁法律关系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乙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如果说还有存在的意义,也仅仅发生在丙逃逸或破产时才有那么一点点意义。然而,必须明白的是,这其实已经不是乙一个人所面临的问题,这是所有将物交由他人利用者均会面临的问题。因此,乙完全不必孤心苦诣地非得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但是,我们仍不妨再退一万步,就这“一点点意义”都不放过。笔者以为,否定间接占有制度后,乙不用占有保护请求权依然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那就是现代法上代位权制度。间接占有人可代位行使直接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来保护占有物。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这里要注意的是,我国立法规定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仅限于债权。[39]但是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可代位行使的权利非常广泛,只要是非专属于债务人之权利均可代位。如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但专与人身相关的权利除外。日本民法典第423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行使属于其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在此限。我国台湾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因保全债权,得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其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第601条第1款规定:就债务人对第三人拥有之具财产内容之权利,债务人不行使时,债权人可对第三人行使之,但因权利本身性质或法律规定仅能由拥有该权利之人行使者除外。我国合同法专家也主张对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加以扩张解释,主张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非专属权利。[40]由此可见,间接占有人乙通过代位行使丙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在否定间接占有的情况下,依然能充分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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