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上。
(英)巴里·尼古拉斯著:《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0页;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
(意)彼得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1页。
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页。
孙鹏:《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8页。
《
民法通则》第
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
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见梁慧星主持:《中国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788,187页。
参见温世扬、廖焕国:《论间接占有制度之存废》,《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德)曼弗雷德·沃尔夫:(
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5页。
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1页。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9页;(日)川岛武宜:《注释民法7(物权2)》(占有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有斐阁出版,昭和54年8月,第7页;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4页;梁慧星主编:《中国
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94页。
孙鹏:《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4页。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页。
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
参见刘心稳:《中国民法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8页;刘宝玉:《
物权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7页。
参见温世扬、廖焕国:《论间接占有制度之存废》,《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德)曼弗雷德·沃尔夫:(
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3页。
高富平:《
物权法原论》(中),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46页。
德国民法典第871条规定:间接占有人对第三人存在有第868条所列举种类的关系时,该第三人也是间接占有人。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7页;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7页;(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6页。
(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8-220页。
何勤华主编:《德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5页。
第1181条规定:(1)占有在相当于行使本权之行为持续或可能继续之期间内维持。(2)一人开始占有后,推定其继续占有。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4页;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5页;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98页。
通说认为,间接占有的成立,不以占有媒介关系有效为要件,占有媒介关系纵不生效力,间接占有也不因此而受影响。间接占有的成立只需有有效的返还请求权存在即可,而该返还请求权可因有效的媒介关系和无效的媒介关系产生。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5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45页;(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7-1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