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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与变革:清末的唐明律研究与评价

  3. 法律变革需要沈家本继承薛允升的批判精神,也限制了他对此精神的进一步升华
  在考取进士变为刑部正式郎中之后,沈家本“始留心亭疑奏谳之学”[54],十年间写下了大量的著作,如《刺字集》、《律例杂说》、《奏谳汇存》、《刑案删存》。由于自进入刑部起就一直得到薛允升的关照,薛允升的治学思想与方法对他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这从薛允升数次为沈家本的著述作序就可以看出,但仅此是无法充分解释为什么沈家本对薛允升的唐明律研究及其成果情有独钟的。实际上,沈家本已经敏锐而深刻地认识到了薛允升的《唐明律合编》及其它著作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如此鸿篇巨帙,其饷遗我后人者,固非独为一人一家之事,而实于政治大有关系者也⋯⋯固将使世之人群讲求法家之学,以有裨于政治,岂独有私于公哉。”[55]他看中的不仅是薛允升的古律研究中所提出来的一些具体的修律主张,也不仅仅是薛允升对清律的否定,他最看中的应该是薛允升的批判精神。
  但沈家本没有停留,他把薛允升的事业继续往前推进着。因为和薛允升不同的是,沈家本的时代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面对外来侵略日益猖獗的形势,他早在刑部任职时就比同时期的法学家都更重视对中外交涉案件进行总结,他收集整理了《中外交涉刑案》,它“是迄今所见十九世纪绝无仅有的中外交涉案件的汇编”[56],因而他比同时期的其他律学家有更宽阔的眼界,这也为他后来较早地、比较深刻地认识到了西方法制的优越,从而无数次地赞誉西法,十分热心地组织翻译和宣传推广西方法学著述埋下了伏笔。他在对唐明律的研究中,也不再是仅仅用以“仁”为中心的传统法律思想作标准,而是加入现代西方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法学理论作为准绳来评价。虽然后人评论沈家本“是深了解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家,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先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方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57]但他对西方法学的接触还没有达到能随心所欲运用的程度,其基本的学术框架仍然是中国传统律学,在他对唐明律等古律的研究中,我们能很容易发现他能得心应手地运用其律学知识,但在谈及西方近代法学时还是略为显得生硬。在沈家本的著述中我们很容易地找到其所发现的众多的中西法律相“暗合”、“相合”之点,如他所认为的“律法断罪”与西方的罪刑法定相同即为一例。对这一观点,蔡枢衡先生在其名著《中国刑法史》中早就加以驳正:“可见这个罪刑法定原则实是近代民主和法治思想在刑法上的表现。过去的罪刑法定主义,都是官吏强调君权;这次的罪刑法定主义,却是破天荒第一次对君和强调民权。”[58]
  在评论清末学术动向时,梁启超先生曾说:“而学界活动之中枢,已经移到‘外来思想之吸收’,一时元气虽极旺盛,然而有两种大毛病:一是混杂,二是肤浅,直到现在,还是一样”[59]。用今日“理解之同情”的态度来看这一问题,我们也很容 易地发现,沈家本他们并非想“混杂”与想“肤浅”,而是社会政治的发展已没有给他们留下专心做学问的空间与时间,环境已不允许他们作更多的西方现代法学知识的积累。1898 年的百日维新很快被西太后镇压下去,但它提出的变法革新的主张却成为了封建统治者再也无法绕开的话题。经历义和团和八国联军双重打击的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朝封建统治者顽固集团也不得不拾起那自己曾亲自镇压的维新派的变法旗帜,于1901 年1 月宣布变法。自此后,清廷内部也正式开始了西化的浪潮,“举朝竞言西法,无敢持异议者”[60], 到1911 年已是“今者法治之学,洋溢乎四表,方兴未艾,朝廷设馆, 编纂法学诸书, 将改弦更张之矣”[61]。沈家本成为晚清法律改革的实际操作者,“他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由此而奠定”[62]。他不得不在政治与学术间作出取舍与选择,直面清末修律过程中新与旧、中与西的种种冲突与碰撞,并运用自己的才华去尽力应对。沈家本的抱负是实现“法律救国”,与他的抱负相比,他的学问也成为了一种手段,他要利用对中国古代法制的研究完成两个任务:一是运用它来完成对修律的正当性的论证,二是用它来作为对西方法制对中国的冲击的回应,从而完成对现存制度的合理性的论证,清末修律是“修”而不是“废”或“革”,这一命题就决定了它必须从上述两方面来进行论证。事实上,作为体制中人,沈家本极力论证“修律”的重要,但他也必须注意不能让这个改革危及他自已也处于其中的制度本身,这并非个人利害关系的考量,也并非愿与不愿,而是他所处的位置所不得不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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