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事仲裁作为专业服务的主要表现
(1)商事仲裁的契约性
首先,商事仲裁的基础是契约:仲裁协议。商事争议的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寻求商事仲裁的专业服务,约定按某一种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活动。这本来也是一种契约行为,在此基础上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对商事仲裁的主要问题作出约定,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适用的程序、仲裁地点等,在仲裁过程中还可以对仲裁协议中没有规定或明确的程序问题达成协议,这突出地反映了商事仲裁的契约性。
其次,商事争议的当事人与仲裁机构、仲裁员之间也是契约关系。商事争议的当事人与仲裁机构、仲裁员之间是商事仲裁服务合同关系。当事人赋予仲裁员审理、裁决商事争议的权力。仲裁机构、仲裁员向当事人提供商事仲裁服务,当事人支付仲裁费用,这就是一种服务贸易行为。
(2)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服务关系
商事仲裁服务的核心是仲裁员以个人专业知识提供专业经验等智力劳动。仲裁员的素质对于案件审理质量具有决定作用。仲裁员在审理仲裁案件时要有服务意识,要以专业能力、经验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要具有热情、积极、开放直言的性格;要有说服别人的能力;具有高度的分析综合问题的能力、分清主次的能力。仲裁机构的作用主要是为当事人和仲裁员提供辅助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2•将商事仲裁定位为专业服务的重要意义
将商事仲裁定位为专业服务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划清了其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界线,也为防止仲裁行政化和司法化提供了保障;第二,为商事仲裁的进一步的改革和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三,可以从根本上确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仲裁发展的新理念和新思路;第四,以服务为主线贯彻始终,又将完善仲裁制度的各种措施和规则有机联系起来。
二、应在对商业仲裁正确定位的基础上改革我国的商事仲裁制度
(一)我国商事仲裁的发展现状
1994年中国
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商事仲裁蓬勃发展。①但是我国仲裁法在立法之时,其指导思想是将商事仲裁作为一种准司法行为,同时又有浓重的行政色彩,仲裁机构由政府部门筹建并负责监督管理。因此相关仲裁制度的设计不是以提供专业服务为出发点。中国商事仲裁不是源自民间,而是通过政府行为自上而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商事仲裁制度不是商人主义,而是职权主义的产物。
而在今天,我国经济的发展也与我国仲裁法立法时的经济状况大不相同。现在,经济主体行为更加市场化,市场经济建设已取得重大进展。①中国商事仲裁是一个巨大的服务市场,国际上各个仲裁机构都瞄准了这一市场。商事仲裁作为专业服务,是服务贸易的一种形式,我国入世议定书中法律服务部分虽然没有明确提及商事仲裁,但是外国仲裁机构纷纷想通过跨境服务和商业存在等方式进入中国商事仲裁市场。因为在西方国家,商事仲裁习惯上被认为是一种服务业。显然,我国仲裁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亟待修改。境外仲裁机构在为商业现实服务方面优势十分突出,已经对我国商事仲裁行业构成严峻挑战。如果我国商事仲裁不能从专业服务的定位出发,设计具体制度,以市场模式运作,使商事仲裁机构成为更具有竞争力的仲裁机构,一旦政策性的垄断被打破,我国商事仲裁机构必将面临严峻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