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英国破产法中的“管理令程序”是仿效美国破产法第 11 章制定的新制度。根据英国破产法第 8 条第 3 款的规定,管理令程序允许一个陷入困境但有复苏希望的公司可以采取有别于清算的拯救程序。
德国。德国新破产法仿照美国破产法第 11 章,在第 6 编中规定了重整程序。德国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重整要通过重整方案的制定、方案的接受及认可、方案的执行及监督来完成。德国破产法第 218 条规定重整方案由债务人或债权人会议委托破产管理人提出并交给管辖法院。在法院裁定债务人自行管理 [15] 时,债权人会议应委托财产监督管理人或债务人提出重整方案。[16] 重整方案包括陈述与形成两大部分,陈述部分内容应包括程序开始后已经采取的或还须采取的措施,来实现重整方案中规定的对债权人的清偿。形成部分确定各利害关系人法律地位的变更情况,包括有别除权的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受到重整方案的影响而被减少或延期、普通债权人债权被减少的份额、延期清偿的期间、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方式等,如果方案没有作出其他规定,后顺序债权人 [17]的债权视作免除。重整方案制定之后,首先经过法院的审查,法院有权拒绝重整方案。[18] 重整方案的接受要经过债权人分组表决,其通过须符合两个条件: (1) 在任何一个组别中均有多数参加表决的债权人同意方案。(2)在任何一个组别中,表示同意的债权人所持有的债权总额均超过参加表决的债权人的请求权的一半。为排除重整方案通过的障碍,法律还规定了在没有达到必要多数时,也可视为表决组通过的情况。在多数参加表决的组已经以必要多数通过重整方案时,如果重整方案没有对没有达到必要多数的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实质影响时,可以视为该表决组通过了方案。在后顺序破产债权人的组别中,若普通债权人的主债权不能完全清偿、该组别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受到不公平对待、或者在该组别中没有债权人参与表决时,视为后顺序破产债权人通过了重整方案。方案表决后还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和法院的认可。重整方案自其认可确定时起,对全体利害关系人产生效力。此方案因认可而发生既判力后,法院应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同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委员会管理破产财团的职务归于消灭,债务人重新获得自由处分破产财团的权利。在重整执行期间由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职务存续,法院有权对重整进行监督。
法国。根据《法国司法重整与清算法》第 1 编,法国的司法重整制度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观察程序。司法重整的判决一旦作出即进入观察期,在此阶段,司法管理人拟定资产经营状况报告及企业继续生存或转让的建议,法庭在其确定的观察期届满时确定重整方案或宣布进行司法清算。第二阶段是重整方案的实施阶段,包括两种方式:企业继续经营或转让。采取企业继续经营方式的应当对法人章程做出必要的修改,对债务的延期清偿和债权减免做出适当安排。重整方案一般由司法管理人负责提出与实施。
日本。根据日本“倒产五法”,企业重整由两套并行的程序组成,也就是民事再生程序和会社更生程序,分别在“民事再生法”和“会社更生法”中加以规定。《民事再生法》自 2000 年 4 月开始实施。与会社 更生程序相比,民事再生程序在处理上相对简易迅速,并且原则上是由原经营者进行继续经营,并不选任新的管理人或受托人,更注重债务人的自主决定权,实际上是对美国破产法中的占有中的债务人制度的引入,更适合中小型企业再建的需要。但是 2000 年 7 月的崇光百货集团破产案发生之后,引起了有关大企业能否申请该法的争议。日本“会社更生法”的修改中,仍在争议在重整中是否采纳美国破产法 中的占有中的债务人制度。
俄罗斯。俄罗斯2002年破产法第5章规定了财务整顿程序 (ФИНАНСОВОЕОЗДОРОВЛЕНИЕ)。财务整顿是对债务人采取的,旨在恢复债务人的支付能力,并根据削减债务计划表削减债务的破产程序。经过观察程序之后,如果仲裁法院认为债务人的支付能力能够恢复,有能力偿还债务,则对债务人进行财务整顿,即通常意义上的重整,财务整顿的期限为 2 年。债务人进入此程序,要以银行 的 资 金 作 担 保, 并 与 债 权 人 进 行 协 商。该 阶 段 仲 裁 法 院 任 命 的 管 理 人 称 为 行 政 管 理人 ( АДМИСТРА- ТИВНЫЙ УПРАВЛЯЮЩИЙ)。行政管理人不直接接管企业,而由企业的原管理层继续经营。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协商,制定还债时间表,按照时间表偿还债务。如果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偿还不了债务,即要动用银行的担保金来抵偿债务。行政管理人与英国 1986 年破产法的重整管理人 (Administrator) 非常相似。企业拯救是现代破产法的重要理念之一,重整制度因其贯彻这种拯救理念,给予企业重生的机会,已经成为现代破产法的重要程序制度之一,也广为各国破产法所采纳。纵观各国企业重整制度,可以发现以下特点:第一,重整制度的目标是为了维持债务人企业的继续经营,同时使债权人获得较清算程序更大的利益。第二,重整计划的提出人一般为债务人和破产管理人。第三,重整计划的通过需经过债权人分组表决和法院的认可。但破产法设计了鼓励通过重整计划的规则。第四,重整计划一般由占有中的债务人实施,原破产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我国目前的重整程序规定在新破产法草案第 7 章。在重整计划的制定方面,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分组表决通过,各组同意通过的人数和所代表 债权额均达到法定标准时,重整计划方为通过。在某一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债务人可同该组进行协商,但双方在协商中达成的妥协,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在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时,即使有的表决组没有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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