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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立法若干重大问题的国际比较

  七、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国际比较
  广义上,破产清偿顺序包括在破产清算时的财产分配顺序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确定的财产分配顺序,由于重整和和解中的财产清偿顺序均由协议确定,法律一般仅对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作出规定,这种顺序一般包括三个层次:优先债权、普通债权和劣后债权。此外,各国针对重整程序一般规定了重整计划不能变更的债权清偿顺序和不得削减的债权数额,并且规定根据重整计划为维持企业继续经营发生的债权的优先权。
  美国。根据美国破产法的第 507 条和第 726 条,美国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 第一,破产案件审理的行政费用;第二,从强制清算申请提出后至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止债务人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第三,债务人欠其雇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务报酬;第四,债务人雇员的福利;第五,粮食生产者或水产品生产者的债权;第六,消费者所交付的定金;第七,某些政府税收;第八,一种特殊的银行保证金;第九,除以上八种以外的其他无担保债权。在这九种债权中,只有上一级的债权人已获得充分清偿后,下一级债权人才可以开始分配,同级的债权人之间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破产法改革后,受汉默报告的影响,澳大利亚破产法只保留两大类优先权,即行政费用和雇员福利 (雇员的工资债权、养老金、伤残补助金等)。原先授予联邦和地区的税收债权优先权被取消。其公司法 555 条规定:除非本法有另外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所有的债务和请求权具有相同的地位,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满足所有的债权,它们应当按比例获得清偿。
  法国。根据法国破产法第 128 条、第 162 条、166 条,分配顺序为:第一,劳动法典所规定的有关劳动债权受到优先保护,债权数额确定之前,应当预先支付雇员的工资;第二,司法清算费用及开支;第三,给予企业主或企业领导人或其家庭的补贴;第四,享有特别优先权、质权或抵押权等优先的债权;最后,持有优先权或抵押权的债权人未从不动产价款中得到全部清偿的,就其未得到清偿的部分和无担保债权 人按比例受偿。
  俄罗斯。俄罗斯《破产法》第 134 条规定: 11 下列债务不依照本法的顺序:债务人的诉讼费用,包括本法第 28、54 条规定的公告费用;对仲裁管理人的奖励;实现债务人的活动必需的市政公用经营支出;法院做出破产宣告后产生的债权,本法没有其他规定的、清算程序出现的现金债权;法院做出破产宣告后产生的工资,清算程序中工人的劳动报酬;其他与清算有关的费用。
  21 有关外币形式的现金流债务,本法另有规定。
  31 本法第 1 款清偿的顺序依据俄罗斯民法典 855 条的规定进行。
  41 债权清偿的顺序:第一顺序,公民债权。清偿之前,债务人有责任消除通过把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的方式而造成的对生命或健康的危害,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第二顺序,休息补助 ( 津贴) ,依照劳动合同正在、或已经工作的劳动报酬,稿费。第三顺序,其他债权。债务人财产担保的税收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其中不包括签署相关税收协议之前产生的第一、第二顺序的债权。51 支付工人清算期间的劳动报酬时,清算管理人应扣除法定的赡养费、所得税、职业联盟会员费、保险费,以及依据联邦法律应向雇主 (企业主) 进行的支付。
  我国目前的新破产法草案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二) 破产人所欠税款;(三) 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本条第 1 款第 (1) 项所称职工工资不包括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的工资。
  八、金融机构等特殊主体破产的国际比较
  由于金融机构等特殊主体在一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它们的经济困境会对整个经济产生重大影响,而破产程序能够有效避免和分配由此产生的风险,对金融机构等特殊主体的破产进行规范成为各国破产法的重要课题。关于金融机构等特殊主体的破产,各国破产法采取了不同的做法,有的规定在破产法当中,有的由次级立法或特别法加以规定,有的则没有规定,直接适用破产法。
  美国。根据美国《破产法》第 109 条规定,市政当局、铁路运输部门、国内保险公司、银行、储蓄银行、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住房贷款协会、信贷协会或工业银行、股票经纪人和商品经纪人,或依《联邦存款保险法》第 3 条第 9 款规定的投保银行等类似机构都是破产主体,但是上述主体除市政当局 ( 适用第 9章程序) 以外,只能适用重整程序。
  英国。英国破产法中没有规定金融机构等特殊主体的破产程序问题,而由次级立法规定。
  德国。德国破产法没有对金融机构的特别规定,但由专门法建立了对金融机构破产的预警机制,设立了专门的联邦银行贷款监督管理局,只有监督局才有申请银行破产的权力。各类银行 ( 全德共 4000多家) 每年须向监督局上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实行银行再保险基金制度,要求所有银行按业务额自动交纳一定会费形式的基金,一旦破产,就以此基金支付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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