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控制公司规避法律责任的对策
从纯理论的角度而言,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控制无非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操纵从属公司的经营决策,二是控制从属公司的财务。并且,以上两方式往往是交织在一起使用的。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控制公司的操纵行为,使得从属公司丧失或几乎丧失了独立的经营权,从属公司的意志不再独立。在第二种情况下,控制公司一般是将从属公司的财产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任意处置,从属公司的财产不再独立,从而使从属公司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出现以上两种情形时,控制公司都应当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由于控制行为的存在,已经使得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同一体,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说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倒毋宁说是控制公司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6]
当然,控制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其控制从属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采取的方式往往是五花八门的,且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但这也并不是说没有规律可循。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两个途径来分析把握控制公司是否实施了控制行为:一是看从属公司是否从事了过度冒险的经营活动。一般而言,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公司组织,都会理性地进行经营决策,不会冒过大的风险从事经营。但由于风险与利益的正比关系,控制公司却往往会利用从属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法律漏洞,操纵从属公司从事冒险的经营,如果冒险成功,则可为其带来丰厚的利润,如果冒险失败,也仅仅是以从属公司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控制公司不会因此受到太大的损失(而大部分的风险成本却随之转移给了从属公司的债权人)。正因为如此,控制公司往往会乐此不疲。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可以通过关联公司报表合并调整。合并会计报表并不否认关联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但它以关联组织体作为一个会计主体,使之具有法律强制力。要求关联组织体反映其整体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抵消其内部会计事项对个别会计报表的影响,令政府和投资者得以了解他们真实的关联关系。二是从属公司是否与控制公司的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它是控制公司操纵从属公司经营决策、转移从属公司资产最为常用的方式。司法实践中,可以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户及其交易的披露》的相关规定,来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并据此判断控制公司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对从属公司实施了控制行为。我国关于约束关联交易的制度尽管很不健全,但是针对上市公司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证券监管机构也就关联交易控制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关联交易披露、对控制股东参与关联交易决策的限制和行政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