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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依法诚信纳税上升为法律规范——刘剑文教授访谈录

  市场经济强调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税法与民法都涉及私有财产的保护,但方式有所不同。民法是从积极意义上保护私人财产权,税法上则是从消极意义上,即国家通过限制政府的征税权,来保护私人财产权。前面我们提到,我国税法体系中,大量都是行政法规,其效力、档次级别都较低。在老百姓看来,行政法规就是政策,政策就意味着刚性差,容易变。这让他们很难提高对税法的信任度和遵从度。税法只有通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且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承受能力,才会得到老百姓的拥护。
  其实,诚信问题不光发生在纳税方面。试想在社会充斥着企业欠债不还、假冒伪劣商品肆虐等诚信缺失问题的情况下,纳税人的诚信意识怎么可能风景独好呢?如果诚信形成了一个体系,既是一种道德准则,又是一个法律准则,那么在纳税方面,纳税人就会较好地做到诚信。
  记者:世界上一些国家有良好的诚信纳税氛围,在这方面国外有哪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刘剑文:一方面是因为这些国家有坚实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是这些国家都有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特别是实行了税收立宪。纵览世界各国宪法,均有关于税收立宪的条款,并且内容很多,对税的开征、减免退都有详细、明确的规定。相比之下,我国现行宪法关于税收立宪规定存在诸多缺陷。目前我国宪法关于税收的条款只有一条,即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税收立宪的起源及其本质来看,税收立宪重在规范国家征税权、保护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而我国宪法的这一条规定显然是从维护国家权利、保证人民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的。我国宪法关于税收立宪的缺失,导致了我国税法领域行政法规占主导,而法律占次要地位的局面,这一立法现状在世界各国都是罕见的。在我国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时代潮流之时,大力加强税法领域的法治建设势在必行。纵观世界各国宪法,像我国宪法仅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却没有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的也不多见。因此,为提高我国宪法在世界上的形象,税收立宪也是势在必行。
  此外,诚信纳税在这些国家做得好,与市场经济发达有关。税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只有市场经济很发达才有税的问题。在发达国家,有一个说法叫“国家无产人民有产”。意思是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国家是纳税人的国家,国家的财产就是人民的财产。而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计划经济实行统收统支,你需要什么东西国家给你,你的劳动所得都交给国家,不存在税的问题。正是因为受“税收无用论”的长期影响,很多人对税收存在的必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国家有产人民无产,也使很多人认为反正财产是国家的,不要白不要,以致贪污、受贿行为严重。如果国家财产是人民的、是纳税人的,政府在分配、使用国家财产时,就会受到纳税人严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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