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歧视第一案”所反映的核心问题就是乙肝病原携带者应当获得正常人所享有的平等权,因为他们也是人,理应享有人的权利,理应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平等保护。
据讲,我国现有乙肝病原携带者1.2亿,这些人在就业、婚姻等方面承受着巨大的社会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说,他们是弱势群体。人类社会有许多不平等的现象,渴望平等是众望所归。在西方历史上,人们以“天赋人权”为口号,经过不屈不挠的斗争,工人、妇女和犹太人、吉卜赛人、同性恋者以及难民等,才被当作平等的“人”对待,平等权才逐步普及到被压迫群体、边缘群体以及遭到排挤的群体头上。[1] 平等很抽象,很难说得清,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内心感受。关键是看公众的普遍接受,大众普遍觉得:招考国家公仆,应该形式上平等,应该法律上平等,不应该对竞职者附加额外条件。否则,就是“歧视”。实际上,芜湖市人事局作为一个公众的机关,它本身不可能像人这样的个体一样带有某种主观的倾向,对乙肝病原携带者这一类求职者有什么“瞧不起、嫌弃”之类。
这实际上还是一个公平、正义等理念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一个人权问题。
四、师大博士生离婚案谈民事诉讼中的基本人权:婚姻自由权。
乙肝病原携带者,需要特殊的保护;囚犯之类,需要特殊的保护;比较容易理解。如果我讲,一个博士生、一个高校的教师的某些权利还需要特殊的保护,大家肯定不理解。下面 我举一个我们安徽师范大学教师离婚的案子,来说明一些问题。
说明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要明白结婚权(含离婚权)是否系作为基本权利来对待。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的
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都未明确将结婚权列入其中。但是,
宪法未明确规定的权利则未必不具有基本意义。从
宪法的历史来看,某些权利之所以被列入
宪法而成为基本权利,往往是由于该权利曾经受到国家权力严重侵害而引起立宪者警醒的结果。婚姻家庭,国家权力一般并未对之实行普遍性和侵害性的介入。于是,一般
宪法不明文规定结婚权。但这不妨碍国外不少国家
宪法都肯定国家具有保护婚姻家庭的义务。我国宪法也明文规定了“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