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法治的基础性及其稳定延续是关系台湾生存的关键所在。
台湾要建构新
宪法,在正常的国家状态下,是无可厚非的台湾人民的自决权力。然而,正如台湾领导人及其主张“立宪”者自己也认知与宣称的那样:台湾现实处于“非正常国家状态”。陈总统刚“言犹在耳”的向世界表示“要立新
宪法,我做不到!即使李前总统也做不到。”那么,今年元旦讲话为何重申立宪时间表了呢?其实,关键不在这又是一次政治策略的表示,而根本在对当代宪政法治与政治的关系缺乏深刻的理解与把握,从而对
宪法变更所需要的条件,立新宪对现有
宪法及其决定的宪政法治的影响,乃至可能造成的破坏性后果等等,缺乏应有的负责任的态度。这里,姑且省略台湾立宪的大陆反应与国际认同因素,仅仅从台湾内部反应与对台湾宪政法治现状的影响方面,进行理论解析。看看其认知缺失与问题的根源何在?
如果不是拿台湾的安全与福祉作“政治与个人赌注的话”,按照现状与常理及其会引致的台湾人民难以承受之后果。那么,必然要作深刻的政治与法理思考,需要对如此重大政治抉择进行“效果/结果”的权衡,必然会对政治现实与实力及其宪政法治的限约等等,作通盘整体的综合考量。行国家领导人和政治人物所“当为”!如果明知不可为而之,至人民与国家利益和前途于不顾,那么究竟“意图”何为?所称“”功业“何在?
单单从当代宪政法治的本身原则与内在限制而言,
宪法的变更无异于进行一场”革命”。而对现行宪政法治稳定与延续性的破坏及其政治冲击和经济社会损害,都是难以估量的!尤其是在台湾目前内外政治冲突的“双重困境危机”情势下,在“立宪”不被大陆接受和国际认同的状态下,武装冲突与战争将难以避免。那么,这样的“代价”未免太沉重!台湾是否仅有通过立宪才能达到“国家正常化”之一途?而经由立宪,将破坏台湾目前虽不享有国际承认,而实质作为一个独立政治实体或准国家形态存在的“既成国家事实”。是否反而将会在“盲目立宪建国”的想象和破坏性行为中“适得其反”?或者有其更深层意图与背景呢?但无论如何,如此简单化的认知与作为,明摆著不会取得“和平与安全”的结果。对此,若从政治法理上剖析,可以称作“不当作为”?甚或“政治荒诞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