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教义学概念的质疑——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林来梵 郑磊
【全文】
邓正来教授的力作《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以下简称“邓著”),在自觉进行根本性反思的基础上展开了严肃且犀利的学术批评,不失为国内法学界近年来学术批评之范本之一。全书饱含着作者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深切关注与急切期待,并以此为基点高屋建瓴地分析和批判了对中国法学颇具影响的四大理论模式,[1] 其立意之高远、视角之独特、反思之彻底,令吾人感佩。
当然,观其臧否,我等也应坦言:由于作者本人并无受过严格或正式的法学训练,书中的一些涉及专业性思考的表述及观点也可商榷,比如关于“法条主义”的评判部分即然。《礼》曰:“夫礼者,所以章疑别微”。在此笔者不揣冒昧,就试从法教义学的立场试加章疑别微,以此就教于作者本人。
一、何种“中国法学”?
什么是“中国”以及如何认识和解释“中国”的问题,是邓著对作为整体的中国法学的反思和批判背后的“一个最为根本的问题”。[1] 对于该问题,邓教授的判断是:中国从1840年遭遇世界以来一直处于“不思状态”;[2] 而其努力也正在于唤醒“不思者”,乃至力图指出一条思的明路。
然而,在知识领域界定“中国”的概念本已困难的今日,在法学领域中顺理成章地导出“中国法学”的概念,则更容易遭受质疑。
于此首先应当指出,在法学里,仅仅属地意义上的“中国法学”显然并非严格的学术术语,我们所关注的是:是否存在作为独立、自洽的知识体系的中国法学.而邓著在反问“向何处去”之前,恰恰是预设了“中国法学”之存在可能性的,并赋予此可能的知识体系的正当性,[2] 其方向正是邓著所崇尚的逃逸于“现代化范式”支配之外进而区别于“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沿着这个方向,邓教授只破不立:在痛陈以四大理论模式为代表的中国法学现状的过程中,仅仅告诉我们“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不是什么,而对于其实体性理念之内涵为何,邓教授在反“本质主义”的方法倾向下只好缄口不言。[3]
笔者认为,邓教授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推崇 [4] 以及由此来捍卫“中国法学”之可能的努力,就不是不可质疑的了。诚如张琪所分析,邓著致力于开掘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的诸多复杂结构和多元价值的努力,只是为了在民族国家层面上证明“中国”相对于“西方”的异质性以及“中国”独立于“西方”的正当性,这体现了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强烈理论倾向;在这个意义上,邓著指责“现代化范式”的谬误仅在于它对“中国法学”的定义内容,而非这种定义的努力,[3] 应该说,邓著期望通过变更定义内容来延续这种定义努力,期望在民族国家层面上寻求一种身份认同,为中国知识分子争得学术话语权。如此明确的问题意识,在邓著中留下了“为中国而中国”的划痕。
然而,与邓教授一样,笔者也并不拒斥“中国法学”作为独立、自洽的理论体系成立的可能性,只是切入的角度大为不同而已。窃以为,在法学世界里,沿着单纯以地域、民族等要素框定“中国”的这种相对主义的进路虽然有可能逃出了本质主义的胡同,但在当今的理论世界里仍然没有找到应有的出路。晚近的哈贝马斯就指出,在当今存在了多元文化差异的人类共同体已无法依靠民族认同来维系,而作为缺乏价值规范基础之民族主义的替代品,他提出了“
宪法爱国主义”(Verfassungspatriotismus),[5] 作为现代国家统一的价值规范基础,亦同时作为回答“什么是德国”的理据。[6] 笔者认为,这对价值多元化已经开始发生、但公共价值的共识亟待形成的当下中国来说,也是最好的借镜。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深刻变化中的当下中国,与其脱离程序来奢谈价值,不如基于“法”之安定性来树立“法”之权威;而与其天马行空地质疑“实定法”中的价值认定,不如恪守以“
宪法”为核心的“实定法”体系所表征之形式的价值共识,作为一切具体共识和妥协的一种基础。[7] 因此,笔者认为,从法教义学角度去思考并形构“中国法学”的尝试才是妥当的,也是可欲的。具体而言,我们在此仍然可以借用拉伦兹的以下经典表述的意义上去认识和理解“中国法学”——“法学是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4] 总之,在笔者看来,“中国法学”是可能的,但不是基于“属地主义”意义上的那种“中国法学”,而是法教义学意义上的“中国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