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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析与企业应对点津(六)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析与企业应对点津(六)


石先广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法条解析;企业应对
【全文】
  二十五、用人单位预告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及代通知金制度
  【法条】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析】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称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并不存在过失,但法律规定的条件出现,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与先前法律相比除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具体表述有所差别外,最大的不同就是增加了一项代通知金制度,即一般而言,用人单位适用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代通知金就是用人单位可以不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通过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在适用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要掌握医疗期的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届满后,劳动者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的,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医疗期届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用人单位另行为劳动者安排工作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其次,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需要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最后,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被证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要把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范畴,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搬迁、被兼并或被撤销等整体发生变化的情形,不能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随意加以解释;其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经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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