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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析与企业应对点津(六)

  【应对点津】用人单位在适用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首先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如劳动者医疗期届满、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其次需要履行解除前的法定程序,如另行安排工作、培训或者调岗、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等。此外,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履行提前30天通知义务,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十六、经济性裁员
  【法条】第4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析】新法对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与先前的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差别。新法关于经济性裁员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经济性裁员有了明确的界定,即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属于经济性裁员。
  2、经济裁员的条件有所扩大,破产整顿期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以及订立合同时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都是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的现实情况,如防治污染搬迁、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等都会导致企业劳动用工需求的变化,因此,法律扩大了经济性裁员的范围。
  3、经济性裁员的程序与先前法律规定的相一致,即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向劳动部门报告。
  4、经济性裁员的两个优先。一是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该优先保留三类人员,即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二是经济性裁员后,用人单位在6个月之内再次招聘劳动者的,在同等条件下,应该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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