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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析与企业应对点津(六)

  5、不得裁减的情形。结合后面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存在本法第42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本条的规定裁减该劳动者。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应对点津】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需要遵循:满足条件、厘清对象、符合程序、给足补偿、确保两个优先的法律策略。所谓满足条件,是指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所谓厘清对象,是指劳动者存在本法第42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减该劳动者。所谓符合程序,是指经济性裁员必须按下列步骤进行: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向劳动部门报告。所谓给足补偿,是指裁员时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所谓确保两个优先,是指裁员时必须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裁员后,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十七、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法条】第42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析】对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劳动者正在担任集体协商代表的;(2)劳动者正在服兵役的;(3)劳动者正在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会委员的等。
  2、这里所有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狭义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有限制的不得解除,而非绝对不得解除。法律规定,存在这六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只是不能依据本法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但可以依据本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当劳动者具备本法第42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劳动者又存在本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的,优先适用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即便劳动者存在第42条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双方仍然可以依据本法第36条的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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