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这一情况并不意味着口头证言的真实可靠性当然大于书面证言。由于特定条件的限制,书面证言真实可靠性也可能大于口头的证言。证人在案发不久作庭外陈述,可能对厉害关系顾及不多。此时,证人甚至可能不知道被告为何人。而与被告面对面作不利于被告的证明时,证人可能会因为担心受到报复以及与己无关等不能直言事实。这在我国这样具有“和为贵”、“与人为善”等历史传统和社会风尚,同时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社会中尤其显得突出。另外,与被告人有某种厉害关系包括情感关系的证人,在庭外侦查人员询问时,由于只面对侦查人员,情感因素相应地受到压制,可能迫于法律压力和心理压力而不得不作真实证言。但在法庭审判直面被告人的情况下,证人意识中的利害关系和情感因素可能起到主要作用,从而造成所作证言的不真实。[5]
因此,并不能说口头证言的真实可靠性当然大于书面证言,书面证言也可能比较接近事实真相。当庭证言的可靠性保障一般有三要素组成:宣誓、反询问和观察表情。但不能不承认,在我们的诉讼实践中,这三个要素其实并不能充分保障其真实可靠性。这是因为:对于宣誓来说,在当前道德水平低下、社会信用度极差的情况下,宣誓部分失去了保证意义。而观察表情之类的技巧没有被法官所重视(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可以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法院对这一问题的忽略,因为审委会成员并没有参加庭审)。对反询问来说,不管是辩护人还是公诉人,都没有能够做好准备。
有人认为:证人出庭率低,与司法机关的情绪倾向有关。因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缺乏辩论和质证技巧。公诉人缺乏胜任的能力,落实制度就很难脱离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困境。因为,当庭询问证人是一项内容复杂、专业要求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且后果现实的诉讼活动。证人并不是面对法官甚至宣誓以后都会如实作证,他们动机心态各不相同,往往根据个人现实利益的需要选择是否如实作证。司法实践中,证人有意作伪证或以“不记得”、“不知道”等借口拒绝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这都对公诉人的专业能力和处事智慧形成挑战。如果公诉人除了平庸呆板地发问,不会针对趋利避害的人性特点,明智地选择询问策略,不能根据证人的态度表现,机智地确定询问内容,甚至离开事先拟就的询问提纲就不会提出有力的问题,无法通过精心设计的问题让法官明了证言真伪,那这样的公诉人在复杂的庭审中就不可能掌握主动权。其结果,只能使法官通过证人出庭明晰案件事实并做出公正判决的追求成为一种奢望。司法机关、乃至公诉人在相当数量的案件中不敢、不愿证人出庭,并非是对诉讼制度的有意抵制,而是一个被动的选择,因为他们对证人当庭能否说实话讲实情,对证言是否有利于指控犯罪,没有把握,唯恐失控,导致公诉目标不能实现,影响惩罚犯罪。无论动机如何,这种选择之下,自然不可能改变证人出庭极少的现状,于是公诉人当庭询问证人的锻炼机会不多,难以改变经验缺乏、能力不强的弱点,艺不高则胆不大,没有胆气和自信就不敢力推证人出庭制度,无可避免地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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