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唐律“民事责任”研究——兼与日耳曼法的比较

  (二)侵权行为。唐律中的侵权行为种类较多,有以下几种:
  1.侵害公私财产的行为。公私财产在唐律中主要表现为畜产、器物、奴婢。畜产中马牛的地位较其它牲畜高。“牛为耕稼之本,马即志远供军”。[4]因而马牛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如“故杀官私马牛”、“杀缌麻亲马牛”等条款均突出马牛的重要性。器物则为“杂器、财物”,包括器皿物件,也包括果木稼穑、公廨库房之类。[5]而奴婢尽管在自然属性上为人,但在社会属性上唐律将其归为财产。所谓“奴婢贱人,律比畜产”。[6]《唐律疏议.捕亡》“官户奴婢亡”条:“……即诱导官私奴婢亡者,准盗论,仍令备偿。”
  2.侵占公用土地的行为。唐律中的公用土地主要有两类,一是巷街、阡陌;二是山泽坡湖。《唐律疏议.杂律》“侵巷街阡陌”条律疏解释道:“‘巷街、阡陌’,谓公行之所,若许私侵,便有所废,故杖七十。于巷街阡陌种物及垦食者,笞五十。各令依旧……”即恢复原状。“山泽坡湖,物产所植,所有利润,与众共之。其有占固者,杖六十……”(《杂律》“占山野坡湖利”条)。
  3.侵害他人身份的行为。《唐律疏议.杂律》“错认良人为奴婢部曲”条:“诸错认良人为奴婢者,徒二年;为部曲者减一等。错认部曲为奴者,杖一百……”“以良人为奴婢质债”条:“诸妄以良人为奴婢,用质债者,各减自相卖罪三等;知情而取者,又减一等。仍计庸以当债值。”即仍计算劳务工值折抵债额。
  4.其他侵权行为。如“医合药不如方”(医师配药有错不符处方)、“舍宅车服器物违令”(房宅车马等器物服饰违反了律令的规定)、“无故于城内街巷走马车”(无故在城内街巷及人众中奔驰车马)、“向城官私宅射”(向城或官私住宅或道路射箭、投掷弹丸、瓦石)、“施机枪作坑陷”(设机关、挖陷坑)、“在市人众中惊动搅乱”(在市街及人众中故意制造惊恐引起混乱)等。
  对于上述契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唐律将其分为三种情况处理:一是仅承担刑事责任,如“错认良人为奴婢部曲”、“医合药不如方”等;二是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民事责任,如“负债违契不偿”条、“故杀官私马牛”条等;三是仅承担民事责任,如过失损坏他人财物的。律疏在解释“故杀官私马牛”条中指出,“其误杀伤者,不坐,但偿其减价。”那么,唐律设定的民事责任形式有哪些呢?根据唐律的有关规定,唐律设定的民事责任形式有以下几种:[7]
  (1)赔偿。赔偿在唐律中称之为“备偿”。在唐律中,赔偿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唐律对赔偿的适用也作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首先,唐律设定了赔偿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违契行为和侵害公私财产行为,因为这两种行为有可能造成当事人财物的损失。其次,依据具体情形,唐律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例如,《唐律疏议.厩库》“犬伤杀畜产”条:“诸犬自杀伤他人畜产者,犬主偿其减价;余畜自相杀伤者,偿其减价之半。即故放令杀伤他人畜产者,各以故杀伤论。”即,犬自行咬死、咬伤他人牲畜的,犬主赔偿牲畜因死伤跌价的差额(实际损失),其它的牲畜(除犬之外)自行相互踢咬死、伤的,畜主赔偿他人牲畜因死伤而跌价差额的半数。故意驱放牲畜杀伤他人畜产的,以故意杀伤论处。该条律疏解释道:“犬性噬齿。主须制之,为主不制,故令偿减价。”所谓“减价”,律疏解释道:畜产值十匹绢,杀死之后,只值两匹绢,即减价八匹绢,则偿八匹。“偿减价之半”是指假如甲家牛抵杀乙家马,马本值十匹绢,抵杀后,估马皮肉值两匹绢,则减价八匹绢,那么,甲偿减价之半,即偿乙绢四匹。[8]笔者以为唐律如此规定的原因是,余畜自相残杀,畜主各有过错,因而各自承担各半责任。同时,唐律还限定了赔偿的最高数额。唐律规定,赔偿的最高数额不能超过损失物的实际价值,如果超过了官方认定的数额,以坐赃罪论。例如,《唐律疏议.杂律》“坐赃致罪”条律疏解释道:“假如被人侵损,备偿之外,因而受财之类,两和取与,与法并为,故与者减取者五等,即是‘彼此俱罪’,其赃没官。”在“负债强牵财物”条的律疏解释中也强调,强牵财物,如果超过契约规定债额的,坐赃论。可见,唐律的赔偿额仅限于财物的直接损失。再次,为了保证受害人真正获得赔偿,唐律规定,赔偿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