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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民事责任”研究——兼与日耳曼法的比较

  其次,当事人要有过错,这也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过错即是当事人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唐律中分别以“故”、“过”、“失”等字词表示。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意外事件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当事人并无过错的,唐律规定,当事人可不负民事责任。例如,《唐律疏议.厩库》“官私畜毁食官私物”条中的律疏解释道:“其畜产欲抵噬人而杀伤者,不坐、不偿。”《杂律》“弃毁亡失官私器物”条中的律疏也解释道:“有毁、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始合备偿。若被强盗,各不坐、不偿。”以及“卒遇暴风巨浪,而损失财物及杀伤人者,并不坐”(《杂律》“行船茹船不如法”条[疏])。如果受害人自身也有过错,或者损失的发生完全是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导致的,那么,加害人可减轻赔偿责任或者不负赔偿责任。如前所述的“偿减价”的律疏解释,以及《厩库》“畜产抵踏噬人”条:“……无故触人畜产,而杀伤者,畜主不坐。”
  此外,唐律还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例如,接受他人委托负责管理的牲畜中,如本来就有重病或其他正当理由死亡的,当事人可不负赔偿责任(《杂律》“受寄物辄费用”条[疏]);猪养被杀、伤前后的价值相等,则当事人可以不赔偿(《厩库》“故杀官私马牛”条[疏]);或是误杀或故意伤害缌麻以上亲属的财物,当事人可免除赔偿责任(《厩库》“杀缌麻亲马牛”条[疏]);以及被损害物不可偿的,如兵符、城门钥匙、官印等特定物被丢失或损坏后,当事人无法赔偿的,唐律只规定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要求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杂律》“弃毁亡失官私器物”条[疏])。
  由于唐律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唐律在确定当事人行为责任时区分故意与过失,并实行不同的处罚原则,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要赔偿损失,过失的则可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例如,《唐律疏议.杂律》“水火损败征偿”条:“诸水火有所损败,故犯者,征偿;误失者,不偿。”《杂律》“弃毁器物稼穑”条:“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即亡失及误毁官物者,各减三等。”该条的疏议还解释道:“若误毁、失私物,偿而不坐。”在对损失的赔偿上,唐律基本上以直接损失为限(盗窃除外),不考虑间接损失或精神损失。如对身份的侵害,只要求改正,而不赔偿由此带来的精神或间接的物质利益的损失。在对财产损失的评定上,唐律比较精确、细致。例如,唐律将畜产的损伤细分为“死”、“伤”两等。“伤”即为“见血腕跌”,也就是说,牲畜身上有血或骨节差跌的,就为“伤”。如果畜产在五日内因伤而死,当事人的责任就要加重,即“从杀罪及偿其减价”。(《厩库》“故杀官私马牛”条[疏])适用于人的“保辜”[15]制度被扩大适用于畜产。[16]对于器物,则细化了军用器械的损失。这是因为军用器械于国家安全非常之重要,因而《唐律疏议.杂律》“停留请受军器”条规定,如果遗失及误毁,以十分计论处。遗失一分,毁损二分,仗六十;遗失二分,毁损四分,杖八十;遗失三分,毁损六分,杖一百;不满十分者,一当一分论。并依盗法加倍赔偿。而奴婢作为财产,如果被杀、伤,在唐律中仅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赔偿物质损失(《名例》“官户部曲官私奴婢有犯”、《斗讼》“部曲奴婢良人相殴”、殴缌麻小功亲部曲奴婢”等条)。如果引诱奴婢逃亡的,就要承担物质上的赔偿责任(《捕亡》“官户奴婢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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